chapter9 crime and its prevention


    罪犯也追求著同樣的優越感,然而,由於他們對他人和社會缺乏關心,選擇了錯誤的方向,他們追求的是屬於他私人的優越感,結果他們在生活的道路上全部失敗。


    所有的罪犯在處理職業、社交和愛情三大問題時,都發生了錯誤。


    要改造罪犯,僅僅依靠嚴厲的體罰是無用的,有時反而會使他們在被釋放後,對社會產生更大的危害。


    在生活麵前,沒有人是注定要被擊敗的。我們應該幫助他們,指出他們的錯誤之所在,並鼓勵他們對他人發生興趣,學會與他人合作,同時采取其他相關社會措施,這樣,才能使他們真正地由自卑走向超越,社會犯罪的數量也會大大減少。


    理解犯罪心理


    通過對個體心理學的研究,我們認識到了人們具有不同的類型,但我們還要明白的是,雖然人們之間有差異,但從本質上來說,這種差異不是十分顯著。舉例來說,那些罪犯的行為其實與問題兒童、神經症患者、精神錯亂者、酗酒者、自殺者,以及性趨向錯亂者基本屬於同一類型。


    實際上,這些人均是在社會合作的問題上遭遇了失敗,進而對他人、對社會變得冷淡,甚至懷有一種試圖危害他人正常生活的敵意。其實,每個人都會遭遇在合作問題上的困惑,罪犯與普通人的區別在於在合作受挫上的嚴重程度。


    1.對優越感的追求。


    如果我們要真正了解罪犯的犯罪動機,那麽我們就需要很清楚地了解一點——其實,在這個問題上,罪犯和普通人都是一樣的,那就是都希望克服困難,努力達到一個目標,並實現這個目標,進而讓自己更加完美和優越。


    每個人天生都有種不安全感,有些是基於對身體的憂慮,有些是基於對疾病的畏懼,還有是對於金錢的糾結,等等。正因為此,我們每個人都在試圖尋找一種安全感,從而更好地保全自己。所以,我們每個人的生命裏都貫穿著這樣一條主線:一定要奮鬥,讓自己從自卑到達優越,讓自己從下層努力到達上層。


    其實,這種情感和認識早在我們童年時就已開始,並延續到我們離開這個世界。每一個生命都是要存活於這個小小的星球,竭盡全力跨越各種障礙。基於此,我們可以說,罪犯的行為實則也在貫穿這樣的主線,隻是他們實現的途徑違背了社會的法律與道德要求。當我們了解這一點時,就不會再對罪犯的行徑感到驚訝。


    從罪犯的所有行為來看,他們表現出的一切努力都是在希望自己克服眼前的困難,讓自己變得優越起來,比如說,從貧窮變得富有。然而,罪犯之所以會遭受人們的譴責以及社會的懲治,是因為他們在追求這種優越時,幾乎沒有考慮他人與社會的感受。而這也正是罪犯與普通人在追求優越時的重要不同。


    2.環境、遺傳與變化。


    我還要糾正的一點是,有些人認為罪犯似乎天生就不同於常人,甚至一些科學家也宣稱“所有罪犯都智力遲鈍”。此外,有些人強調遺傳因素,認為罪犯生來就本質邪惡。還有些人強調說罪犯有很強的慣性,認為他們“一旦犯罪,就終生都在犯罪”。


    對於上麵的這一係列說法,我想,可以通過很多有力的證據予以反駁。同樣,上述的這些觀點會嚴重影響我們對犯罪心理的了解,也將無助於我們解決人類的犯罪問題。人類曆史告訴我們:犯罪總是災難性的,不僅危害自身,還會危害他人,以及社會。


    所以,我們必須深入罪犯的靈魂,從而獲得解救他們的方法。實際上,我們通過長期的研究發現,無論是環境,還是遺傳,都不會強迫人們一定要朝著哪個方向發展。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同一個家裏的孩子,他們長大後,彼此會有很大的不同,顯然環境和遺傳因素並未使他們趨同。我們還發現一些罪犯出身於文明的家庭,他們的父母很有涵養,以致我們懷疑從這樣的家庭裏可以走出罪犯。


    同樣,在一些父母中是罪犯的家庭裏,卻走出了一些出類拔萃的孩子。還有一點需要我們注意的是,犯罪不是一種無法改變的事情。有些罪犯在出獄後,經過個人努力,同樣有所成就。對此,一些犯罪心理學家都很不解:一個本來無惡不作的強盜,結果在30歲的時候,突然痛改前非,成了一個好公民。


    可見,如果犯罪是天生缺陷,或者童年的環境使然,抑或犯罪會持續一生,上麵的事實就無法解釋。假如運用個體心理學的觀點,這些事實就變得可以解釋。比如說,或許這個人以後的生活環境發生了變化,也可能是他的欲望得到了節製,還可能是他受到了認可、合作精神增強,抑或是他的犯罪目標達成,無須繼續犯罪,也可能是他的身體衰老,不適於犯罪,等等。


    由此可見,罪犯的形成與變化,既有一種共性,比如都是為了追求一種優越感,還有各自的不同特征。對此,顯然隻有通過個體心理學對他們進行相應的分析,才可以得出每個罪犯的真實情況。


    3.早期影響與罪犯的生活方式。


    接下來,我想,如何改造罪犯,使他們適應這個社會,做個良好的公民,才是很有現實意義的事情。由於早期記憶對人們以後的生活風格會有重要影響,所以,了解罪犯的童年生活,發現他們童年時究竟發生過什麽,妨礙了他們合作精神的發展,顯然就很重要。


    對於這個問題,個體心理學可以說為這種解釋提供了希望。通常來說,孩子在五六歲時,他們的個性已經逐漸形成,他們對這個世界已經有了自己的解釋方式。這個時候,環境和遺傳對他們的影響並不是環境和遺傳本身,而是孩子們對這些環境和遺傳因素的解釋,以及根據這些解釋,如何處理自己麵臨的問題。


    比如說,生活在貧困而父母又經常吵架的環境,有些孩子可能會意誌消沉,認為自己的人生可能也要陷於這種狀況,並認為社會上的很多人都難以信任,甚至對他們懷有敵意;也可能還有些孩子認為,自己以後一定要努力奮鬥,爭取擺脫這樣的環境,也盡量避免別人再遭遇這樣的環境。可見,麵臨幾乎一樣的環境,孩子們做出的解釋、采取的行動不同,那麽這些孩子的未來也會不一樣。


    我們通常會發現,幾乎所有罪犯都在盡力掩飾自己缺乏合作精神的一麵,而且希望向別人證明自己的行為是為了獲得更多的機會。在這點上,我認為應該負主要責任的是父母,尤其是母親。因為在撫養孩子的時候,母親必須認識到怎樣擴展孩子的興趣,特別是將這種興趣擴展到他人和社會身上。不僅如此,母親還應該讓孩子感覺到她對社會的濃厚興趣,並因此影響孩子也對全人類感興趣。母親還要對孩子的未來感興趣。隻有這樣,母親才能對孩子產生有益的影響,幫助孩子樹立健康的個性。


    然而並非所有的母親都能做到這一點,甚至有些母親不希望孩子對別人產生興趣。這裏麵的原因可能是夫妻感情不和,彼此猜忌,甚至要鬧離婚。在這種情況下,母親可能希望孩子隻屬於自己,因此便設法讓孩子對別人不產生興趣。同時,母親還可能想辦法寵他、慣他,不給他任何獨立的機會。可見,如果孩子生活在這樣的環境裏,他的合作精神必然受到很大影響。


    在培養孩子的合作興趣中,能否對別的小孩產生興趣,也會對小孩影響深遠。比如說,一個小孩受到母親的寵愛,別的小孩可能難以接受這個頤指氣使的家夥,並不讓他進入自己的社會圈子。假如這種處境受到被拒絕孩子的曲解和仇恨,那麽這幾乎可以成為一個人犯罪的起點。


    假如家裏某個小孩能力出眾,並因此受到別的孩子的忌妒和抵觸,那麽這個能力出眾的小孩也可能成為一個問題兒童。還有種情況是,次子很優秀,頗受父母的賞識,這時,長子會覺得自己的愛可能被剝奪了。如果這樣的話,長子就會覺得自己被忽視了,並竭力找證據,認為自己沒錯。為此,長子的行為越來越惡劣,大家對他的斥責越來越嚴厲,這又進一步讓長子認為眾人都在反對他,並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剝奪。於是,他開始偷東西,然而在被發現、受到懲罰後,他可能會覺得眾人更加敵視自己,他也便更加沉淪。如果長期這樣下去,他就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另外,假如父母常在孩子麵前抱怨世道艱難、生活辛酸,這也會使孩子對社會的興趣形成障礙。假如父母常在孩子麵前搬弄是非,說親戚的壞話,詆毀別人,對他人表示惡感和偏見,這樣的話,也會對孩子形成災難性的後果。假如這樣的話,我們就不難理解孩子長大後,為什麽會對別人的形象進行扭曲地理解了。事實上,假如父母真的這樣做了,我們也不會奇怪,這些孩子最終還會以相似的方式反抗自己的父母。這是因為,一旦孩子的社會感受阻,那麽孩子就會演變為以自我為中心。


    在這個時候,孩子會覺得:“人心叵測,我為什麽要去幫助別人?”事實上,孩子在生活中形成了這樣的心境,會對成長造成很大不便。他會覺得,去奮鬥的話,阻力重重;而去傷害別人,顯然要容易得多。因為在他們看來,生活不過是一場戰爭,那麽在戰爭裏,任何傷害的行為都將不足為怪。


    我還可以舉幾個例子,來進一步探討罪犯的形成過程。在一個家庭裏,次子是個問題兒童。然而在我們看來,他並沒有什麽缺陷,而且很健康,也沒有什麽遺傳缺陷。長子在家裏很受寵,次子一心希望趕上哥哥,他的生活好像是在賽跑,他要拚命超越前麵的對手。在生活裏,他對母親非常依賴,希望從母親身上獲得一切;可是在與哥哥的賽跑中,他又屢屢落敗。同時在學校裏,哥哥的成績也非常好,而次子總是成績很不理想。


    於是,次子的焦慮感日甚一日。為了追求這種平衡,他總是試圖控製別人。在小的時候,他總是對家裏的女仆頤指氣使,讓這個女仆在屋裏像士兵一樣接受訓練。次子20歲的時候,還經常扮演將軍玩,讓女仆接受他的命令。雖然這樣,他的焦慮並未因此減輕,在參加工作後,一旦遇到困難,就被嚇倒,幾乎沒有做成什麽事。而且隻要生活上遇到困難,他就會從母親那兒拿到錢,盡管他會為此受到譴責。


    後來,他突然結婚了,各種問題紛至遝來。事實上,他要比哥哥結婚早。在他看來,自己在婚姻上得以超越哥哥,是自己一個難得的“勝利”。可實際上,他對結婚並未做好準備,所以在婚後總是與妻子吵架。當母親表示不能再資助他時,他便設法到一家商店訂了一批鋼琴,然後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就把這些鋼琴賣了,企圖空手套白狼。


    於是,他被商店控訴,並因此鋃鐺入獄。


    從這個次子的遭遇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在童年時,就有了些犯罪的根源。在他成長過程中,哥哥如同一棵參天大樹,遮住了他的光芒。與善良的哥哥相比,這個弟弟覺得自己受到了忽視和冷落。


    我還要講的一個例子是關於一個12歲的小女孩的事情。這個女孩從小便被父母寵愛,並野心勃勃。這個女孩在家裏還有個妹妹,她時刻警惕妹妹奪走屬於自己的寵愛,擔心妹妹奪走屬於自己的糖果和零花錢。為此,她在家裏,在學校裏,都與妹妹展開了競爭。


    有一天,她從同學的口袋裏偷了錢,在被發現後,受到了懲罰,並被作為問題兒童領到我的麵前。於是,我對這個女孩的情況進行了係統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告訴給了女孩的父母,從而使得她的父母避免了孩子間的這種競爭。實際上,這已經是20年前的事情了。


    現在,這位女士已經養成了非常誠實的品格,還結了婚,有了孩子。事實上,從20年前的那一件事情後,她再也沒有犯過大錯。


    4.罪犯的個性構成。


    在影響孩子發展方麵,我們在第一章時就已經敘述了一些影響因素。在此,我需要重申的是,那些在合作精神方麵有特殊困難的兒童,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生理缺陷兒童;第二類,被溺愛的兒童;第三類,被忽視的兒童。


    實際上,在過去的研究中,我接觸過很多犯罪事件,也從書上看到過很多犯罪記錄,而且希望從中找到罪犯的個體結構。我認為,采用個體心理學的研究方法,能了解其中關鍵之所在。所以,我再舉幾個例子,來更好地佐證。


    例一,康拉德的案子。他曾經與另一個人合夥謀殺了自己的父親。那麽,康拉德為什麽會這樣做?原來,他從小便一直被父親忽視,他的父親對他很粗暴,甚至對全家人都很殘酷。有一次,實在忍受不了父親的粗暴,少年時的康拉德便還手打了自己的父親。結果,這個父親竟把自己的兒子告上法庭。後來,法官說:“你的父親太凶惡,吵鬧得太囂張了,我實在沒有辦法。”


    實際上,這個法官的話為康拉德後來的行凶提供了一個借口,那就是父親過於囂張,不僅家裏人拿他沒有辦法,就連法律也對他無可奈何。後來,父親的行為變本加厲,又往家裏帶來一個女人,還與這個女人姘居,並把兒子趕出家門。


    在外流浪期間,康拉德認識了一個短工,這個人嗜愛血性手段。他直接建議康拉德殺死自己的父親。由於考慮到母親的感受,康拉德猶豫了很久,可結果更糟,父親不僅沒有收斂,反而對待他和母親更加凶殘。於是,康拉德最終下定了決心,在短工的幫助下,殺死了自己的父親。


    我們可以從中看出,這個成為殺人犯的兒子由於自己在家裏不良的處境,在他的意識裏,甚至難以將社會興趣擴展到自己的父親身上。同時,康拉德還是很依戀自己母親的,所以,他猶豫了很長時間。在遇到嗜殺的短工,並得到他的支持後,他終於確定並找到了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那就是以暴力手段殺死自己的父親,同時也讓自己走向了不歸的犯罪道路。


    例二,瑪格麗特·史萬基格。她還被稱為“有名的下毒女郎”,自幼是個被遺棄的嬰兒,後來身材瘦小,而且呈現畸形。從個體心理學上來看,這種生理缺陷容易使她變得熱衷於虛榮,很希望引起別人的注意,而且會有種討好他人般的禮貌。


    盡管這樣,她發現自己雖然希望獲得別人的認可,卻總是遭遇失敗。對此,她絕望至極。她後來曾對三個女人下毒,意在得到她們的丈夫;她還在男人麵前裝出懷孕的樣子,並試圖自殺,希望通過這些行為來控製男人。在她後來的自傳裏(實際上,很多罪犯都有樂於寫自傳的心理),她在無意中證實了個體心理學的觀點,盡管她對這句話的潛在含義並未了解。比如,她說:“我在做壞事時,會想,別人並沒有為我難過過,我為什麽要為別人難過與擔心?”


    從她的話裏麵,我們可以看出她的犯罪之心一次次被激起的原因。但我建議她要與別人合作,對別人產生興趣時,她常會幽怨地說:“可是別人對我沒有什麽興趣!”


    麵對這種情況時,我便隻得常這樣回答:“凡事總得有人開頭。假如別人不同你合作,那是別人的事情,而不是你的問題。我建議你不妨自己先開個頭,也不要從內心裏擔憂別人不同你合作。”


    例三,n.l.。他是家裏的長子,在教養方麵很糟糕,而且有隻腳跛。他在弟弟麵前常扮演父親的角色,這種關係可能被他視為一個優越目標。應該說,這種優越感剛開始是有益的,但若長時間發展下去,甚至變得有些畸形,就很令人擔憂了。


    實際上,他後來把自己的母親趕出家門去做乞丐,並咒罵自己的母親:“滾出去,你這個老巫婆!”


    對於這個男孩的舉動,我認為很可憐。看得出,他對自己的母親根本不感興趣,假如我們從小就認識他的話,就不難看出這個男孩是如何走向犯罪生涯的。後來長大了,他長時間沒有工作;生活作風混亂,染上了性病,又無錢醫治。


    有一天,他在求職失敗後,內心異常焦慮,便在回家的路上殺死了自己的弟弟,從而減少一個花自己微薄收入的人。從他的行為中,我們可以看出他不願意合作,包括沒有工作,沒有錢,又染上了性病。實際上,每個人都會有個承受的極限,一旦達到這個極限,就會變得無法超越,甚至做出瘋狂的舉動,諸如犯罪。


    例四,有個孩子從小便是孤兒,後來被收養。他的養母對他的溺愛難以置信,於是,他成了被寵壞的孩子,而且後來的發展異常惡劣。他自小便有商業頭腦,喜歡給別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而且不管幹什麽,都希望領先別人。他的養母很欣賞他的這種野心,還鼓勵他去積極實現。


    可在實現過程中,這個男孩發現實際狀況並不像自己想得那麽簡單。在碰壁幾次後,為了依舊保住自己雄心勃勃的光環,他成了一個大騙子,不擇手段地詐騙錢財。他的養父母本是一個小貴族的後代,於是,他就裝出貴族的派頭,並大肆揮霍養父母的錢財,到最後,還把年邁的養父母趕出了家門。


    正是因為不良的教育和寵愛慣壞了他,使他無法接受正常的勞動。在他的意識裏,把說謊和勝過別人視為自己生命的價值。在家裏,養母把他看得非常重要,這使他覺得自己有權利得到一切,包括揮霍養父母的一切錢財,並把養父母從家裏趕出去。


    同時,他從小被給予的嬌慣使他無法勝任正當的勞動,便以詐騙等手段作為謀生方式。種種對生活的錯誤解釋,最終使他走上了犯罪道路。


    5.犯罪、瘋子和怯懦。


    在這裏,我要糾正人們長期以來的一個看法,那就是“罪犯都是瘋子”。我並不否認,有些罪犯的確患有精神病,但這種由於精神糟糕而犯罪,與普通意義上的犯罪,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實際上,犯罪源於我們不能理解他們,甚至以錯誤的方式對待他們,最終使得他們以更加錯誤的方式對待別人以及社會。


    另外,我們還要排除“罪犯都智力低下”的觀點。的確,有不少罪犯不過是一些人精心策劃出的犯罪的工具而已,這些人通常頭腦簡單,易於被別人利用。那些策劃犯罪的人常會為這些人勾畫出一幅誘人的圖畫,以激起他們的貪心和野心,策劃者卻躲在幕後,然後讓這些犧牲品去犯罪,並承擔受罰的風險。


    我們平時看到一些年輕人受到年老而經驗豐富的罪犯的蠱惑,走上犯罪道路,顯然就屬於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裏,一般情況下,孩子們最容易受到誘惑而犯罪。


    我要強調的是,所有罪犯實際上都是懦夫。他們之所以去犯罪,是因為他們在逃避問題,他們總認為自己不夠優秀,唯有做出反常的行為,仿佛才能找到自己的價值。其實,我們從這些罪犯的生活與犯罪方式就可以看出這個特點。比如說,他們喜歡躲在黑暗或沒人的地方恐嚇受害者,而且要在受害者自衛前就得亮出武器,才能樹立起自己侵犯他人的信心。假若光線變亮,或者受害者奮起反擊,這些罪犯要麽逃之夭夭,要麽魚死網破。即使偶爾得手,他們也會蜷縮在沒人的、黑暗的角落,內心不由得抽搐而發抖,甚至做些噩夢。


    一般情況下,走上犯罪道路,罪犯總認為是自己勇敢的表現。其實,我們一定不能也這樣想。罪犯隻是虛構起一種個人優越感,在這種幻覺裏,他們覺得自己是英雄,包括可以拿起武器威脅別人的生命。實際上,這隻是他們一種錯誤的生活觀,甚至說是缺乏常識。假如罪犯知道我們這樣看待他們,知道他們內心裏實則是個懦夫,隻有依靠體力上的原始優勢,或者在手裏拿把刀或拿把槍才可以給自己的劣行壯膽,他們想必會大吃一驚。


    假如這些罪犯有時僥幸躲過了警察的緝捕,甚至會極大地滿足自己的虛榮心,並認為:“我這麽聰明,他們永遠也捉不到我!”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假如一個罪犯犯了一次罪而沒有被發現,將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因為這會進一步激發他們在犯罪生涯走得更遠的興趣。當然,也有些罪犯在犯罪中會被發現,假如他們對生活解釋的方式仍未改變,他們會想:“這次不夠謹慎,被發現了,我下次一定會做得更好!”


    如果這個罪犯在後來的犯罪中真的漏網,可能會讓他覺得實現了自己的目標,並認為自己高人一等,甚至還會受到同夥的尊重和欣賞。可見,怎樣才能真正改變罪犯的這種心理,對於消除犯罪現象會很重要。


    實際上,這種努力,我們可以在家庭、在學校、在拘留所裏進行。至於如何開展,我會在後麵詳細地談到,包括最佳的切入點。


    一些犯罪類型


    通常情況下,罪犯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相信世界上有友誼,但從未體驗過,他們覺得別人對自己抱有惡意,而且自己不被欣賞,還受到別人的排擠;另一類人是被寵壞的兒童,我們從不少囚徒的口錄中聽到這樣的話:“我走上犯罪道路,是因為我的媽媽太溺愛我了。”


    無論屬於哪種類型,我們可以總結出:罪犯總是因為沒有受到好的教養,沒有學會達到適當的合作程度。正是由於合作精神的缺乏,才最終導致了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


    應該說,沒有哪個父母希望孩子成為罪犯。他們都在不遺餘力地希望將孩子培養為社會的好公民。但令父母苦惱的是,不知道該采取怎樣的方式。假如父母在教育孩子時,盛氣淩人,不能正確地對待孩子,那麽父母的這種希望就難以落實。如果父母單純地寵愛孩子,生活中圍著孩子的喜好打轉,就會讓孩子認為自己是最重要的人,無須付出努力就可以得到別人的讚揚。如果這樣的話,這些孩子就會漸漸喪失拚搏努力的精神,而且一旦發現事情不如自己的意,就會歸咎於別的事情或別的人,難以從自身找原因。


    我接下來舉幾個例子。其中第一個便是來自謝爾登和埃莉諾·t. 格盧克合著的《500個人的犯罪生涯》中的“熱血約翰”的案子。在這個案子裏,那個犯罪的男孩解釋了自己犯罪的起因。


    “我從未想到自己會這麽吐露心聲的。實際上,在我十五六歲前,和其他男孩差不多,也喜歡運動,而且會從圖書館借書,時間安排得合理。可後來,父親讓我輟學了,他要讓我去工作掙錢。然而,他們卻拿走了我全部的薪水,每周隻給我留下5毛錢。”這個男孩控訴著。


    假如我再問他與父母的關係如何,就會發現,他真正體驗到的東西,則是對他父母缺乏合作精神的印證。


    “我工作一年後,開始同一個愛玩的女孩交往。”這個男孩繼續說。


    誠然,在一個罪犯的生涯中,我們常會發現這一點,比如說,他們會喜歡上一個喜歡玩樂的女孩。這是因為,他們糟糕的經曆使他們很希望與一個追求快樂的人在一起。可現實中不妙的是,這個男孩一周隻有5毛錢,這使得他和那個女孩的感情缺乏經濟基礎。


    “說實話,即使在小鎮上,一周5毛錢也根本不足以帶著女孩去玩。可是我爸爸再也不想給我錢了,這讓我很氣憤,心裏就常想著怎麽可以多弄點錢。”看來,促使這個男孩後來走上犯罪道路的是因為經濟問題。


    對於一個正常人來說,會根據常識引導自己,比如說可以四處多找些兼職工作,從而多賺些錢。但這個男孩卻想輕輕鬆鬆地多賺些錢。確實,他有個女朋友,隻想讓自己和女朋友共同快樂。


    “有一天,我碰見了一個男人,並和他漸漸混熟了。”很多罪犯在走上犯罪道路時,總會與一些人的引誘有一定關係。對於一個心理正常的人來說,或許可以經受住誘惑,但對於一個曾經長時間在這方麵動過心思的人來說,情況就會不同了。


    “他是個聰明的小偷,很能幹,每次和他出去一塊兒幹,都能得手,還可以安全地溜走。他很仗義,會與你分錢,並且不會陷害你。於是,我就長期幹這行了。”是的,當一個人剛開始犯罪的時候,假如很順利,這會激發他繼續犯罪的心理。


    另外,我們還知道他的父親有自己的房子,而且他的父親還是一家工廠的管理者。雖然他的家庭不是特別富有,但收支平衡還是沒有問題的。在他走上犯罪道路前,家裏還有兩個孩子,並且他的家人過去從未犯過罪。這個男孩承認,在15歲的時候,就與異性發生了關係。那時候,很可能會有人說他好色。


    其實,這本來無可厚非,因為每個人都可能好色。實際上,他采取這樣的方式,是在謀求別人的欣賞,比如說,他要成為征服異性的英雄,並從中找到屬於自己的優越感。另外,他希望在外表上有所突出,以吸引女孩的注意;此外,他還通過盜竊往女孩身上大把地花錢,以贏得女孩的芳心。


    他時常戴著寬邊帽,手上纏著紅絲巾,腰上插著一把左輪手槍,而且給自己取了個外號“西部歹徒”。他內心非常虛榮,希望別人把他當英雄看待。然而16歲時,他與一個同夥闖入一戶人家行竊被當場抓住。


    他對所指控的罪行一概供認不諱,甚至不忘插上一句:“我做過的事比你們說的多得多!”而且,從他的話中,我們可以看出,他對別人的財產權幾乎不在意。


    “我並不認為生命值得尊重。對很多人的生命來說,我隻有最強烈的鄙視。”他的話反映出,他對生活非常悲觀,而且認為生命不過是個累贅。


    “在我的經曆中,我學會了不能相信別人。曾經聽人們說,小偷之間不會彼此欺騙。實際上並非如此,我曾經對一個家夥很好,結果他卻暗算了我。實際上,如果我有了足夠的錢,我也會選擇誠實做人。但我現在還沒有足夠的錢,所以,我也不能變得誠實。”他的這句話在暗示:“需要對我犯罪生涯負責的,應該是壓抑。我的欲望被壓抑了這麽久,結果才被壓抑成罪犯。”當然,他的這個認識還是很有問題的。


    “我進行犯罪,都是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會因為犯罪而犯罪。當然,我有時也會到達某個地方時,一時興起,進行偷竊,得手後,再迅速離開。”對此,他認為自己是個聰明的英雄,不會覺得自己這樣做是一種懦弱的表現。


    “有次我被逮住了。當時,我為了去看女朋友,就把價值四五千美元的珠寶換成夠她花的錢,結果因為贓物被認出來,就被逮住了。”是的,我們發現不少罪犯都是因為去看望自己的異性朋友而被抓住。


    “他們要送我到監獄裏,還說監獄裏有學校。我也確實想去裏麵學習,但這並不是為了洗心革麵,而是要讓自己對社會更危險。”從他的這句話裏,我們可以看出,他對人類已經極端厭惡,並以給人類社會帶來危害為自己的追求。他還說:“我要有個兒子,就非絞死他不可。你可以想想,我會犯這種罪,把一個孩子生到如此可惡的世界上嗎?”


    對於一個已經仇視社會到這種程度的人來說,我們應該怎樣改造他們呢?除了讓他們看到合作的重要性,令他們認識到生命的價值外,別無他法。如果要讓治療見效,我們就要回到他童年的記憶裏,從中找出深層次的原因,才足以說服他。


    我想,在他童年的時候,肯定是發生了什麽事情,才使他如此痛恨人類。如果讓我猜的話,他應該是家裏的長子,剛開始很受寵,後來有了弟弟妹妹,他便沒有以前那樣受寵了。對他來說,好像自己的權利被剝奪了。事實上,很多人在小的時候,有這種遭遇,長大後,就妨礙了他們的合作精神。


    約翰還提到自己被送到一家少年感化院,並在那兒受到了虐待。在離開這個感化院後,他對社會充滿了仇視。我在這裏必須要補充一句的是,犯人在監獄裏受到粗暴的對待很可能被視為一種挑戰,一種彼此力量的考驗。這會讓犯人覺得:“正因為自己還不夠強大,才會被他們欺負!”


    如果這樣的話,犯人會把聽到的“不要再犯罪了”視為對自己生存能力的挑戰。因為他們認為,隻有去傷害別人,看到別人的痛苦,然後自己猙獰地笑著,才能證明自己是個英雄。是的,假如一個人認為整個世界都在與他作戰,那麽,還有什麽能比接受挑戰、堅持打下去這場“戰爭”更能“激勵”他呢?


    所以,我們在對罪犯進行教育時,不應該用一種更強大的力量去壓製他,讓他覺得不是人道戰勝了自己,而是力量戰勝了自己。如果這樣的話,就不能將一個罪犯真正地改造為一個良好的公民。同樣,我們在對問題兒童的教育中也要注意這點。


    假如我們對問題兒童采取一種粗暴的方式來壓製他們,這無異於對他們進行一種挑戰,這將是我們最大的錯誤之一。如果真是這樣,這些孩子的心裏就會怒吼著:“看看到底誰強,看誰能撐得最久!”實際上,這些小孩的心理已經與罪犯沒有很大區別,隻是希望自己更加強壯、更加聰明,從而使得自己能夠更從容地傷害別人,更從容地安全撤離。


    所以,如果在監獄和拘留所裏,管理人員常對犯人進行這樣的挑戰,這無疑是一種極為有害的舉動。


    我們不妨再來看一個案子。這個人因犯了謀殺罪而被判處死刑,他曾經殘忍地殺害了兩個人。後來,他在訴狀裏寫了自己的意圖。從這裏麵,我們了解了罪犯心理對犯罪所進行的策劃,而且還得出一個結論:沒有人不經過策劃便去犯罪。當然,我們這裏說的犯罪,主要指有主觀錯誤的犯罪。


    在罪犯的這些犯罪策劃裏,他會對自己的行為做出一個合理解釋,然後激勵自己去完成犯罪活動。從這個情況裏,我們再次可以看到:即便是犯人,他們也會盡量讓自己的行為與對社會的認識協調一致。隻是,罪犯在犯罪時,必須扼殺自己的社會感,衝破社會興趣這層障礙。


    同樣,我們在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說《罪與罰》裏也可以看到,拉斯科爾尼科夫在床上躺了兩個月,反複考慮要不要去殺人。他一直用這樣的問題來考問自己:“我到底是拿破侖,還是一個小虱子?”


    實際上,罪犯總是自我逃避、自我欺騙,並用這些幻想來麻痹自己、激勵自己。應該說,每個犯人都會知道自己的行為方式不是有益的生活,他們也知道有益的生活是什麽樣子。隻是,他們認為自己沒有能力過上這種有益的生活,當一想到自己要過正常人的生活時,他們不免露出膽怯之情。此外,要過上有益的生活,需要學會合作,可他們顯然在這方麵的訓練還不夠。於是,他們認為,隻有通過犯罪,才能讓自己以特有的方式,過上自己想要的生活。


    我們接下來再引述一個殺人犯在日記裏寫的話,從而進一步了解他們的心理:“我的家人和我脫離了關係,我被很多人唾棄,還受到很多人鄙視。這些痛苦幾乎把我壓垮了,我覺得自己再也無法忍受,而且不甘心處於這種被人遺棄的境地。可是,我一無所有,而且時常挨餓。我想,我必須衝破這層層阻礙,而且沒有人能夠阻擋得了我!”


    “曾有人預言,我會死於絞刑架上。可是我想,這種快要餓死的生活與被絞死又有什麽不同呢?”顯然,從這個殺人犯的日記裏,已經可以看出,由於他作為人被忽視,遭受虐待,便認為這個世界上的所有人幾乎都不值得自己憐憫。


    在另外一個案子裏,一個小孩的母親則預言說:“我肯定,總有一天,這個孩子會勒死我!”然而不妙的是,在這個孩子長到17歲時,他勒死了自己的姨媽,他媽媽的預言竟然起到了驚人的結果。這個少年犯在日記裏接著說:“我根本不擔心會有什麽結果,因為我知道,我反正得死。在生活裏,我什麽都不是,沒有人敢同我交往,我喜歡的女孩子也躲避著我。”


    他曾經喜歡上一個女孩子,並想吸引她。可是,他既沒有華麗的衣服,也沒有錢,在這個女孩麵前,他總是自慚形穢。為此,他不由得經常自我欺騙,比如說,把這個女孩視為一件財產,這也是他對愛情和婚姻的理解。


    “既然我生不如死,那麽,我要麽得到拯救,要麽就走向滅亡。”這個男孩對人生進行了極端的解釋,這就好比一個小孩子的心理,要麽得到一切,要麽毀滅,誰也別想得到。


    “於是,我把時間選定在星期四,並等待時機,隻要時機一到,不論遇到的是誰,我就會痛下殺手。”在他的內心裏,這樣做仿佛是一個英雄。


    終於,在那天,他手持一把刀,突襲了一個路過的男子,並殘忍地用刀刺入那個男子的胸膛。在提到自己當時的感受時,他寫道:“就像牧羊人驅趕羊群一樣,內心壓抑的痛苦可以驅使一個人做出一切暴行。或許我這樣做後,就沒有做個正常人的機會了,但我根本不在乎。因為更可怕的饑餓會讓我做任何事情,再加上我的身體患著疾病,家裏又不給我錢治療,我隻有通過傷害別人,才能找回自尊。後來,當那些人在法庭上審判我時,我並不覺得緊張。因為一個人若犯了罪,為此補償是應該的,但這總比活著受罪好。假如我饑餓而死,或病死,幾乎沒有人能夠注意到我。而現在,人們成群結隊來看怎麽處決我,我才發現,原來我還有這麽大的能量和影響力!”


    然而實際上,他終究不是想象裏的那種“英雄”人物。他接著說:“雖然我沒有刺中他的心髒,但我還是犯了謀殺罪。我相信這次要被絞死,但遺憾的是,那個人穿的衣服那麽精美,我一輩子都沒有穿過這麽精美的衣服。”於是,他不再說自己的饑餓與疾病,轉而說到了服裝。


    “可是真的,我不知道自己究竟怎麽了,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麽。”他又為自己的行為辯解著。


    的確如此,很多罪犯在犯罪時,總會有一番心理掙紮。比如說,有些罪犯在實施犯罪前,總會喝些酒為麻痹自己的思想,其實,他們這是在內心裏經受劇烈的掙紮,努力衝破內心深處那堵社會興趣的牆。當一個人衝破了內心這層障礙後,他的犯罪動機就會逐漸轉為現實行動。


    合作的重要性


    我們已經知道,所有罪犯都期望通過自己特有的方式,來獲得一種優越感。在這方麵,我們發現,在罪犯的目標中,對於私人的意義總會超越別人。而且,他所努力追求的結果總是對別人有害。為此,他不喜歡合作,而且認為社會上有的人甚至多餘;正因為這樣,他才會認為傷害別人並沒有什麽不妥。由此可見,我們要真正了解一個罪犯,關鍵在於了解他在合作上失敗的程度與性質。


    具體來說,罪犯們的不同之處在於他們在合作精神上喪失的程度。比如說,有些人隻犯小罪,而且絕不跨越某一鴻溝,這就好比一些罪犯隻盜竊、不搶劫,或者隻搶財、不害命;還有些人則偏向於犯大罪。有些人是罪犯的頭,策劃組織犯罪;還有些人是裏麵的小嘍囉等。所以,要想了解究竟是什麽原因,會讓罪犯的犯罪生涯有這些不同,我們還要審視一下罪犯的生活方式。


    我們在前麵已經說過,一個人在四五歲的時候,他特有的生活方式中的主要特點便已形成。我們可以斷定:此後,若要再改變他,會很難。所以,我們隻有認識到這個人在性格形成期間所犯的錯誤,才能從根源予以糾正。隻有這樣,我們才會知道,為什麽有的罪犯雖然多次受罰,可還屢屢再犯,甚至越犯越大的原因。


    實際上,並非經濟困窘就會導致犯罪。誠然,經濟困難時,人們的犯罪率會增加,有統計數據顯示,在某些時候,犯罪率與小麥價格的增長成正比。這隻是一種宏觀形勢的推測,並不能直接說經濟形勢不妙就一定導致犯罪。我們倒可以這樣理解:經濟形勢不佳,人們的合作能力會受到一定限製,也就是說,一旦達到這個限度,人們就無法再在合作中產生更多供自己消費的價值。於是,有些人喪失了合作的機會,便走向犯罪。


    另外,我們還可以看到,人們在處於順境時,一般不會犯罪;可一旦出現猝不及防的問題,他們便可能去犯罪。在這裏麵,他們的生活方式,處理問題的出發點,才是影響他們采取行動的關鍵。


    個體心理學通過對大量案例的調查和研究,終於弄清楚了裏麵的關係:罪犯已經對他人不再有興趣。他們隻能在一定程度上與人們合作,一旦超過這個程度,使他們感到了合作的壓力,他們就可能犯罪。假如我們考慮一下罪犯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就會發現,除了社會問題,沒有什麽是他們無法解決的。所以說,罪犯選擇犯罪行為,常是因為麵對一些社會問題壓力下的產物。


    我們早在前麵的第一章就提到,個體心理學把我們的生活問題分為三大類。首先,是我們與他人的關係問題,即友誼問題。有時候,罪犯也有朋友,但僅限於他們的同類,比如說他們會成群結隊,甚至彼此忠誠,絕不互相“出賣”。但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出,他們限製了自己的社交圈。因為他們無法和普通人交朋友,無法融入普通的社會圈子。當身處社會中時,他們感覺自己對這個社會很陌生。


    其次,是與工作有關的問題,即職業生涯。很多犯人在回憶起自己曾經的正當工作經曆時,總會抱怨:“你不知道那裏的工作有多麽糟糕!”在他們看來,工作很不稱心,更不希望與別人一起在崗位上辛勤奮鬥。對他們而言,一份有益的工作意味著要對別人感興趣,為別人的幸福而承擔風險,而這正是罪犯人格中所缺乏的。於是,我們可以看出,他們在合作精神上的缺乏。實際上,大部分罪犯都沒有為接受正常工作而準備好,甚至未接受過相應的職業訓練,難以勝任有益的工作。


    假如我們回顧他們的學校生活,就會發現他們在學校裏麵臨一些障礙,失去了學習興趣,不願同別人合作。這樣的話,走出學校,他們發現自己在正常的工作裏,竟然無法與別人合作。如果我們希望這樣的人離開學校後,能在社會上做份正當的工作,無異於讓一個沒有學過地理的人去參加一場地理考試,還要求他考個好成績一樣。實際上,假如這樣的話,他們要麽交廢卷,要麽交白卷。


    再次,就是關於愛情和婚姻的問題。誠然,甜蜜的愛情需要彼此共同經營與合作。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半數以上罪犯在入獄或被拘留前,都有性病。這意味著,他們僅想輕鬆地解決愛情問題,把愛情對象視為一種財產。他們甚至認為愛情可以花錢買到,對他們來說,性生活就是對愛情的占有,這不過是占有別人的方式,而非確立終身關係的一部分。所以,我們也就難怪聽到犯人這樣說:“如果我不能得到一切,活著還有什麽意思?”


    假如一個人在所有生活問題中都缺乏合作精神,那麽對他的健康成長而言,顯然是個大問題。實際上,我們無時無刻不在進行合作。一般情況下,我們合作能力的程度強弱,會從我們的日常言行中看出來。如果我們留意的話,就可以發現,罪犯的言行舉止總是異於常人。他們總會有一種與眾不同的語言,仿佛他們的智力在發展上受到了某種阻礙。


    通常情況下,我們賦予語言一種共性,從而使得大家都可以交流。而罪犯卻顯然不是這樣,他們有自己的方式,也有自己的推理。他們的這種風格可以從他們對世界的解釋中看出來。實際上,他們並不愚笨,智力上也不遲鈍。假如我們認同他們追求的優越感目標,就可以看出來,他們采取的方式原來是“至情至理”。


    比如,我們還聽到一些犯人說:“我看到他穿著一條好看的褲子,可我卻沒有,於是我就幹掉了他,得到了那條好看的褲子。”假如我們認同他們的這種欲望是合理的,而且不需要自己以某種有益的方式來爭取就可以得到,那麽,他的這種行為看起來就仿佛是合理的。當然,基於這樣的欲望而采取的行為,顯然不是正當的常識。


    我最近還看到一個發生在匈牙利的案件,也就是有一群婦人被控訴通過投毒犯了不少謀殺罪。其中一個婦人說:“我兒子患病,不能工作,害得全家人都得照顧他,為此拖得全家很疲憊,我隻好毒死他,對他來說是個解脫,對全家來說,也可以獲得安寧。”事實上,當一個人在這種情況麵前,已經拒絕合作了,那麽,她還能做什麽呢?


    假如從這個婦人的角度來看,她的行為仿佛是合理的。實際上,這是她以及相似的罪犯對生活的一種誤讀,從而做出了錯誤的行為。


    早期合作的影響


    我們知道了,犯罪的根源在於合作精神的缺失。那麽,我們接下來看在哪些具體的情境下,合作歸於失敗。


    1.家庭環境的影響。


    不可否認,孩子在合作上的失敗,很大原因要歸咎於父母。或許是母親缺乏經驗,拒絕孩子與自己合作;也可能母親表現得仿佛自己不會犯錯,也拒絕別人的幫助;還有可能她本身不會與別人合作,使得孩子也不會與別人合作。


    我們在那些關係緊張,或破裂的家庭裏,常會看到孩子的這種合作精神並未得到充分發展。實際上,孩子與母親的聯係是第一次同別人獲得聯係,可母親卻不願把孩子的社會興趣擴展到孩子的父親、其他孩子與其他人身上。這樣的話,孩子的合作精神在早期就受到阻遏。


    還有一種情況是,孩子從小就覺得自己是家裏的中心人物;可在自己三四歲的時候,家裏又來了一個孩子,於是,他不再是家裏的中心。這可能是孩子在成長中的第一次挫敗,他有種被篡位的沮喪。為了顯示自己曾經是中心,同時表達自己對處境改變的不滿,他開始拒絕與母親合作,也拒絕與弟弟妹妹在一起玩耍,甚至可能會趁父母不注意的時候,欺負自己的弟弟妹妹。


    所以,我們在追溯一個犯人的早期經曆時,就會發現,在他生命的早期,這些毛病就已經出現了,在長大後,隨著力量的增強,對別人的危害也就越大。在這裏,對孩子起作用的不是環境本身,而是孩子對這種環境的解釋違背了常識,父母又未能及時糾正,才最終導致孩子日後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在家裏的幾個孩子中,有一個非常聰明,在孩子們中有種“鶴立雞群”,這對別的孩子來說,可能是個麻煩事。因為那些優秀的孩子通常會得到人們最多的關注,別的孩子則感覺氣餒,有種挫敗感。如果這樣的話,他們就會感覺自己黯然失色,如果去競爭,又沒有取勝的信心,最後便采取不合作的態度。於是,在這些孩子裏,我們發現,他們中以後可能出現罪犯、精神症患者以及自殺者。


    實際上,那些缺乏合作精神的兒童在踏入學校的第一天,我們就可以從其言行舉止中判斷出來。比如說,他不喜歡教室,上課難以集中注意力,也不喜歡聽老師講課。對這些孩子來說,學校生活可謂是他們重拾信心的又一次寶貴機會,假如老師不能了解他、理解他,這個孩子可能會再次有種挫折感。


    誠然,他沒有得到鼓勵,也沒有再次學會合作,相反,在學校裏受到的打擊變本加厲,這樣的話,也難怪他們對功課日益失去興趣。假如一個人的勇氣和信心屢次受到打擊,他就不可能對校園產生興趣。事實上,我們發現,不少罪犯在13歲左右時,被分到學校裏的慢班,還常被別人視為智力低下。漸漸地,他們對生活失去了興趣,對別人也失去了興趣。


    相反,他的興趣日益集中於生活中無用的一麵,並從做些對社會和他人無益的事情中收獲樂趣。如果他長期這樣下去的話,他們的生活會更加糟糕。


    2.貧困因素。


    實際上,貧窮也會使人對生活產生一係列誤讀。比如說,一些出身貧寒的小孩可能會在家庭外受到別人的歧視。他的家庭經濟不樂觀,這使他很小的時候,就不得不去工作掙錢,以貼補家用。


    假如有一天,他們遇到了一些有錢人,並發現他們過著愜意的生活,可以隨心所欲地買東西,那麽,這些孩子可能會想:自己也能像這些人一樣該多好啊!


    一般情況下,在大都市裏,貧富懸殊,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罪犯數量為什麽會比較多了。當然,如果孩子對這種情況進行了正確解讀,就不會生出忌妒之心,反而會激勵自己更加前進;如果這些孩子對這種環境進行了誤讀,並幻想通過不勞而獲的方式獲取財富,顯然是件很危險的事情。


    3.生理缺陷。


    很多時候,人們的自卑感會集中於生理缺陷上。本來,我曾以為這為神經學與心理學找到了根據,可後來發現這個觀點需要進一步修正。在這本書裏,當我剛寫到生理缺陷與相應的心理補償時,就發現了生理缺陷並沒有我之前認為的那麽簡單。


    實際上,一個人的自卑感並不是單純地來自生理缺陷,應該歸咎於他周圍環境對這種缺陷的教育方式。實際上,假如一個有生理缺陷的孩子被正確對待,那麽這個孩子不會因此在心靈蒙上一層陰影,更不會內心裏惴惴不安,也不會對他人和社會失去興趣。如果沒有人幫助小孩糾正這一點,或者周圍的環境更以此取笑他,隻會使他更加敵視他人與社會,並變得更加以自我為中心。這對孩子的發展顯然也非常不利。


    4.社會缺陷。


    我們發現,在罪犯裏麵,孤兒占了很大比例。我認為出現這種情況,我們這個社會應該負有一定責任,因為我們忽視了那些孤兒的教育問題,沒有培養他們一種合作精神。此外,罪犯裏麵,還有不少是私生子,他們無法獲得正常孩子那樣的對待,自幼在感情上缺失,嚴重影響了他們的社會興趣的發展。


    一些被遺棄的孩子在長大後,去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大,尤其是當他們覺得沒有人需要自己,並巴不得拋棄自己時。同時,我在罪犯裏還常會發現不少相貌醜陋的人,而且這種情況常被一些人證明遺傳在犯罪裏的作用。也許這個說法有一些道理,我們不妨想一想,假如孩子從小的時候,因為自己的相貌不佳,而被人們取笑,這些幼小的心靈會怎麽想!


    可見,孩童時期,若受到一定社會傷害,就會讓這些孩子產生一些反抗社會、敵視社會的傾向,這種情感甚至影響孩子的一生。當然,我們在罪犯裏麵也常會發現相貌很好的人。這樣的話,就再次顯露出用遺傳因素解釋犯罪是不可取的。


    事實上,這些相貌俊好的罪犯有不少是被寵壞的孩子。由於長時間在社會興趣上的缺失,使得他們逐漸以自我為中心,難以考慮到別人的感受。


    犯罪問題的解決之道


    我們最後要解決的問題是,應該怎樣幫助罪犯過上正常的生活,以及如何預防犯罪?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我們在前麵已經總結了出來,那就是培養他們的合作意識,隻有這樣,才能使他們對社會產生興趣。除此以外,沒有更好的辦法。


    我們可以想見,假如我們不能使罪犯對人類的福利產生興趣,假如我們不能使罪犯對別人產生興趣,假如我們不能教會他們怎樣與別人合作,不能教會他們通過走正道、與別人合作,來達成自己期望的目標,那麽我們的一切努力都將白費。


    所以,我們現在已經知道應該怎樣治療犯罪問題了,那就是:我們必須教會他們怎樣與人合作。如果不能這樣,而隻是單純地去監獄看看他們,那是不會起到什麽效果的。很多事實可以證明,家人到監獄裏看了這些罪犯後,由於未能幫助他們怎樣提高合作能力,於是,這些罪犯出獄後,可能還會再度入獄。


    基於此,我認為,在沒有教會罪犯必要的合作能力以前,僅因為刑滿就釋放,那麽他們再度進入社會後,隻會給社會增加更大的危害。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問題,是因為他們還沒有為正常的社會生活做好準備,我們又能怎樣幫助他們呢?其結果,隻能讓他們重操舊業,重走犯罪道路。


    實際上,想辦法提升罪犯的合作能力,不是一件輕鬆的事情。在對待他們時,我們不可以簡單、粗暴地對待他們,也不能奢望空洞地說教就可以使他們痛改前非。因為他們的犯罪生活方式形成很長時間,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麽好改變。如果要真正地改變他們,我們隻有找到其思維方式的根源才行。


    比如說,我們要找到他從什麽時候開始失敗,從什麽事情上失敗,並找出這些失敗的情景。我們要知道的是,人們的主要個性特征早在四五歲時便已形成。所以,我們要糾正他們的犯罪思維,就要幫助他們理解那些早期錯誤的含義,找到其最初生活觀的痕跡。隻有這樣,才能讓他們重新認識自己,重新認識生命。


    1.無效的體罰。


    我要再次說明的是,體罰對罪犯是無效的。這種做法隻能加重罪犯對這個社會的敵意,即使他一度表現馴服,也不過是在強權下保全自己的反應罷了一旦時機成熟,他仍會興風作浪。這種情況,或許在罪犯上學的時候,就出現過,比如說,他由於沒有學過合作,因此表現很差,或在班裏表現糟糕,結果受到斥責和懲罰。


    假如這樣的話,我們還能鼓勵他再去與別人合作嗎?他隻會更加敵視這個環境,並更加討厭這個學校。同樣,我們不妨試想,假如我們自己生活在這樣的環境裏,我們還會喜歡這個環境嗎?


    事實上,如果這樣的話,這個孩子隻會對正常的生活失去信心,包括對老師和同學失去興趣,開始熱衷於逃學,並躲到學校和家庭找不到自己的地方。在這些地方,他會欣喜地發現,原來還有這麽多與自己境況相似的孩子,可謂“誌同道合”。在這樣的環境裏,他們互相理解,互相欣賞,而且其樂融融,最後也走上了同樣的犯罪道路。


    在他們這個社會圈裏,以如何反社會為榮,因為他們覺得,正常的社會生活,讓他們難以受到關注,甚至會受到社會的白眼與冷遇。於是,他們把社會視為公敵。而且尤其讓他們欣慰的是,這個圈子裏的人都很欣賞自己,在他們看來,在這個圈子裏生活,比過正常的社會生活舒服多了。


    也就是這樣,成千上萬的孩子加入罪犯的隊伍,我們的社會才堪憂起來。所以,我們從小對待孩子的方式,包括家庭與學校,是多麽的重要!


    出現這樣的情況,隻能是家庭教育和學校的失敗,也是社會的悲劇,因為我們竟然不能夠使孩子們作為一個正常人那樣生活於社會,反倒將他們逼到罪犯這一社會公敵的行列。如果我們能夠將學校組織起來,讓每個孩子都能在學校裏獲得信心和鼓舞,顯然這種悲劇便可以阻止。


    總而言之,罪犯會把社會對自己的懲罰,作為社會與自己作對的一個標誌。


    此外,我們還可以發現一些原因來解釋體罰的毫無效果。比如說,很多罪犯並不十分珍惜自己的生活,他們在生命的某些關鍵時刻,甚至差點選擇自殺。可見,所謂體罰,甚至死刑,根本嚇不到他們,因為他們已經醉心於一種戰勝警察的快感,以至於在肉體上已經麻木。假如罪犯在監獄裏被獄警虐待,那麽就會更加激起他們的反抗之心。


    所以,我們不難看到,在罪犯的內心裏,他們與社會的接觸好比是一場永無休止的戰爭,社會對他們的挑戰程度越劇烈,他們在精神上就越堅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懲罰罪犯的電椅都可以視為一種挑戰。


    如果這樣的話,隻會令罪犯認為采取更加聰明的行為是多麽的重要。或許在他們被處以電椅懲罰的時候,他們可能會想:“要是我當初不是有眼無珠,就不會受這樣的虐待了!”我們可以看到,罪犯在體罰麵前產生這樣的心理,那麽他們日後出獄了,隻會更加仇視社會對自己的粗暴行為,並叮囑自己再次犯罪時要更加聰明。於是,體罰罪犯後,並未達到我們想要的結果,相反,我們看到的是可能出現更加狡猾的罪犯。


    2.從小培養孩子的合作精神。


    由於每個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所以,每個人在孩童的成長時期,都會在某個時候莫名其妙地感到氣餒,比如,會認為自己不如別人,認為自己毫無用處。基於此,對於罪犯,我們更應該知道他為什麽會選擇錯誤的方式,這裏麵的原因究竟是什麽。


    所以,我們必須要讓罪犯明白自己的處境,還要讓他知道為什麽做了錯誤的決定,進而讓他對生活產生勇氣,對別人產生興趣,重視與別人合作,隻有這樣,才能讓他們真正麵對生活。假如我們在一個人的孩童時期,就讓他明白這一點,顯然對於他養成正確的生活方式會大有裨益。如果真能夠這樣的話,孩子也就不會再選擇犯罪。


    正因為這樣,在對所有案例的研究中,我們發現,罪犯幾乎無一例外地受到童年生活方式的影響,而且可以看到他們的個性裏缺乏一種合作氣質。


    實際上,這種合作精神並非天生就有的,需要後天學習才能具備。對每個人來說,合作精神隻有通過培訓與學習,才可以具備。無數的犯罪案例證明,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個重要原因,正是因為他們在合作精神上的缺失。


    至此,我們應該已經知道了解決犯罪問題的答案。其實,我們數千年來,一直在努力尋找這個問題的答案,並嚐試過所有的方法,可最後無不以失敗而告終。直到個體心理學產生後,我們才真正知道了自己應該怎麽做,那就是:教會罪犯合作。


    經過長期的探索與研究,應該說,個體心理學已經告訴了我們應該怎樣改造每一個罪犯。話雖如此,但要真正將一個罪犯改造成功,並非一件易事。其實,在我們的社會裏,很多人在經曆合作方麵的挫折後,他們的合作精神也就逐漸消失殆盡了。


    正因為此,我們可以發現,越是在艱難的世道,犯罪量便會急劇攀升,這是因為人們無法獲得一定工作機會,也隨之失去了很多合作的機會;一旦他們長時間麵臨合作缺位,久而久之,就會對正常的合作心生抵觸。而這也往往是從宏觀角度看待犯罪問題時的一個重要原因。


    3.一些行之有效的辦法。


    可以說,在改造罪犯方麵,我們還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即便我們不能成功改造每一個罪犯,但我們也一定可以為他們做些事情。比如說,對於一些曾經失業或者技能不足的罪犯,我們可以幫助他們獲得一份正當的工作。其實,這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能做的唯一途徑。隻有這樣,我們才可以保證這部分人僅留下的一些合作能力不至於喪失。


    實際上,假如我們做到了這一點,罪犯數量便可以大大減少。絕大部分罪犯是因為正常的工作受阻,才導致最後走上犯罪道路的。所以,我們的整個社會要為改進經濟條件,以及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而努力。


    此外,我們還應該讓孩子為以後的職業接受必要的訓練,這樣的話,他們在進入社會後,才不至於手足無措而恐慌,也可以使他們在職業選擇上更加從容。當然,我們在對罪犯進行改造時,這些訓練也可以在獄中進行,從而使他們離開監獄後,便可以融入正常的社會生活。比如,我們還可以組織犯人關於社會問題進行一場討論,這樣的話,可以通過這些犯人在世界觀上的碰撞,使得他們對這個世界有更為全麵的認識。


    同時,我們還要教會他們不要限製自己,也不要限製自己對別人的興趣。我相信,通過這些矯正性的行為,我們在糾正罪犯的過程中,必然可以獲得巨大的成功。


    還有,我們應當避免一些容易讓人產生貧富懸殊的感覺。假如貧富分化極其明顯,顯然會激怒一些處境窘迫的人,並引起他們的忌妒。所以,我們必須消除誇耀之風。實際上,一個經濟上再優越的人,也沒有必要炫耀自己的財產;否則的話,隻能給自己帶來更多的麻煩。


    此外,在對那些智力遲鈍或是問題兒童的診療中,我們可以知道,假如僅是挑戰他們,刺激他們的自尊,那麽對他們的診療必然會毫無結果。實際上,這些發展上出現問題的兒童,正是長時間因為環境在不斷地挑戰自己,才會讓自己生出一種消極態度。其實,罪犯也是這樣。


    我們可以看到,全世界都可以看到警察、法官以及我們製定出來的法律在挑戰罪犯,可結果並沒有因此而消滅犯罪現象。由此可以看出,單純地挑戰罪犯,並不足以消滅犯罪現象;當然,如果我們一味地縱容罪犯,也不會根除犯罪現象。所以,單純的高壓或者懷柔政策都不能成功地改造一個罪犯,隻有讓這個罪犯真正意義上認識到自己的處境,才能讓這個罪犯改變。


    通常來說,罪犯的心理本來已經受過某種程度的傷害,假如我們對他們鄙視、敵意,不能對他們施以人道的話,其結果隻能把他們往相反的方向推。從這個意義上說,死刑並不能嚇到罪犯,隻會讓罪犯在被行刑的時候,想起自己被捕時的致命錯誤,這種想法會激勵別的罪犯必須變得更加聰明。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即使讓很多罪犯看著另一些犯人被執行死刑,可那些作為看客的罪犯一旦獲釋,還會有很多人選擇繼續犯罪。


    同時,如果我們提高破案率,或許也會有用。實際上,據我所知,至少40%的罪犯得以逃脫。可見,如果我們不能正確地矯正犯罪,將會使我們麵對犯罪問題時更加棘手。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無論是在獄中,還是在獄後,我們都不應當侮辱或挑戰罪犯。而且,如果必要的話,我們甚至可以增加監獄看守員的數量,這樣的話,顯然對改進罪犯的教育會有幫助。當然,這裏的重點是,一定要增強罪犯的合作精神。


    4.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如果我上麵的建議能夠得到人們的采納,我想一定會使我們在矯正犯罪方麵獲得成功。所以,在孩子小的時候,想辦法提升他們的合作度,發展他們對別人的興趣,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如果這樣的話,我相信,罪犯數量一定會急劇減少,社會也會更加和諧。


    實際上,大部分罪犯在很早的時候就開始了犯罪生活,而且他們的犯罪活動通常是在青春期就開始了。人們在15~28歲之間,犯罪率最高;我們要知道,一旦孩子接受了正確的教育,得以健康成長,他們的家庭也會受到好的影響。比如說,在家裏,父母可以得到一個好的幫手;在學校裏,老師可以麵對懂事的學生;在社會上,人們之間的關係會更加融洽。


    那麽,接下來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如何讓孩子從小便獲得好的發展,從而使孩子更好地應付後麵的生活。孩子的成長過程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我們必須要綜合考慮,絕不是說把孩子都抓起來教訓,就能收到好的效果。


    我們還有一個切實可行的辦法,那就是充分利用教師的作用。正如我們在前麵論述學校教育作用時所說的,假如孩子早期在家庭環境裏已經形成了一些錯誤,那麽,在孩子的一生裏,能夠予以糾正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機會,便是學校階段,特別是由老師來予以糾正。實際上,在教育孩子的問題上,正因為家庭不能承擔完全的責任,人類才設立了學校,並助家庭一臂之力。所以,我們為什麽不能利用學校來使人類更友善、更樂於合作呢?


    我們可以看到,當今社會的幾乎一切成果都是建立在人與人合作的基礎上。假如人類不樂於合作,彼此不感興趣,那麽人類就不可能使自己做出更大的貢獻,因為單個的人常是弱小的。假如人類之間真的沒有合作,恐怕我們的科技不會如此先進,我們能否在地球上生活下去也將是個問題。


    倘若我們以這樣的精神如此教育孩子,那麽,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顯然會更加喜歡合作。他們在遇到困難時,也就不會退縮,而是通過更好地合作來解決,並使得事情的結果最終符合大眾的利益。如果真能夠如此,那麽,這無疑是人類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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