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的外務大臣重光葵和日軍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大將代表日本簽訂並向同盟國九國受降代表美麗國的麥克阿瑟上將所呈遞的日本政府投降文書完全接受了被茨坦公告中的條款。
投降文書上明確的寫道:“我們謹奉天皇、日本政府及日軍大本營之命,做為代表接受美麗國、華夏、英吉利三國政府首腦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宣布決議,以及之後由蘇聯附署的公告各條款。”
投降文書中的第六條聲明:“我們為天皇、日本政府及其後繼者承允忠實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條款”。
日本政府既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中的一切條款,當然也就接受了其中“對於戰犯,將予以嚴厲的法律製裁”的條款。
波茨坦公告中規定了日本政府必須接受的投降條款,但在形式上還需要一個盟國授權的具體的法律根據,而這個法律根據便是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在蘇聯的莫斯科召開的蘇聯、美麗國、英吉利三國外長會議中所通過的一項決議,這個決議華夏政府也是表示了同意,因此,這便成為了對日本作戰的四大國的一致性決議。
這項決議規定,盟國駐日最高統帥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促使日本政府投降及占領和管製日本時的各條款全都能夠順利的實現。
於是,這個決議給予了盟國駐日本的最高統帥擁有龐大且廣泛的權力,同時,在法理上說,盟國駐日本的最高統帥對同盟各國也負有實行波茨坦公告中各條款,特別是包括嚴懲日本戰犯條款的義務。
根據盟國在莫斯科會議上的這個決議,遠東盟軍最高統帥美麗國的麥克阿瑟上將經過同受降各盟國的外交磋商之後,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九日的時候,頒布了一項“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通告”。
在通告中,遠東盟軍最高統帥美麗國的麥克阿瑟上將表示,由於美麗國及其同盟國共同反抗軸心國所進行非法侵略戰爭的各國曾迭次發言,審明它們決意對戰爭罪犯要加以法律製裁。
由於美麗國、英吉利國和蘇聯在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莫期科會議上研究討論了日本政府履行投降條款的問題,後經華夏政府同意,確定了遠東盟軍最高統帥就頒布所有特令規定。
其中,第一條就是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負責審判被控以個人身份或團體成員身份,或同時以個人身份兼團體成員身份,犯有任何足以構成破壞和平之罪行的日本戰犯。
第二條是法庭的組織、管轄權和職權,其中的詳細說明,則是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中。
第三條是本命令絲毫不妨礙為審判戰犯而在日本或在某一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的聯合國家內的任何地區所建立或必須建立的任何國際法庭、國內法庭、占領區法庭或委員會或其他法庭之管轄權。
對於日本的主要戰犯或甲級戰犯,將由正式組織的國際法庭依照法律手續加以審訊和製裁。
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也是國際法和國際關係上的一個偉大創舉,因為在以前,一個戰敗國的領導人物,即使他們是發動侵略戰爭的罪魁禍首,一般也都是通過國家簽訂條約進行賠款的形式,而個人卻從來沒有受過法庭的審判和法律的製裁。
同時,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於日本戰犯的審批,也存在兩個遺留的問題,第一個就是日軍遺留在華夏的化學武器問題。
由於,日軍在與華夏政府的戰爭期間大量的使用了化學武器,而日本投降後在華夏的日軍遺留的沒有爆破的化學武器泄漏問題給華夏的百姓帶來了非常多的傷害。
華夏的十三位索償人組成的第一組訴訟就涉及到日軍遺留的化學武器在華夏黑省的三次泄漏事件造成的傷害,另外還有第二組訴訟,則是來自華夏東北地區的四次日軍遺留化學武器泄漏事件。
隨後的審判決結果也是有喜有憂,來自華夏的第一組訴訟,日本法庭判給了原告方相當大數額的賠償,當然,日本政府在收到判決後也是立即上訴,日本政府在上訴階段宣稱,在華夏東北地區的化學武器有可能是蘇聯軍隊遺留下來的,甚至有可能是華夏政府軍隊自己留下來的。
而第二組索償請求則是被駁回,駁回的原因是化學武器的泄漏是發生在日本本土之外,不管日本政府在事件前有沒有向華夏政府提供化學武器的埋藏地點的相關資料,都沒有可能防止泄漏。
如果日本法院的意思隻是說,傷害來自於未曾預見的情況,那麽其實還是存在對華夏公民造成實際傷害的責任問題,而造成傷害的彈藥從一切可能性來看,都是屬於日本軍隊遺留的。
在討論這些訴訟時應該提到一個相關問題,即日本政府在一九九三年《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下的義務。
關於老舊的化學武器和遺留的化學武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中的第三條第1(b)(iii)款要求,每一締約國至遲於公約對其生效後三十天,宣布它是否在其他國家領土上遺留過化學武器,並按照核查附件第四(b)部分第十款提供所有可以獲得的資料。
日本政府於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核準了該公約,因此,《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對日本政府與其他的締約國是一樣,在一九九七年的四月二十九日正式生效。
來自華夏的第二組訴訟的判決至少可以把這個提供資料的義務考慮在內,既然判決是在公約對日本政府生效後很久才下達的,所以,日本法院聲稱的即使提供了化學武器地點的資料也不能確保結果不同,這個借口是不成立的,而日本法庭顯然正是用了這樣一個借口。
直到一九九九年的七月,華夏和日本兩國政府才簽訂了一份關於銷毀華夏境內日本軍隊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
投降文書上明確的寫道:“我們謹奉天皇、日本政府及日軍大本營之命,做為代表接受美麗國、華夏、英吉利三國政府首腦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宣布決議,以及之後由蘇聯附署的公告各條款。”
投降文書中的第六條聲明:“我們為天皇、日本政府及其後繼者承允忠實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條款”。
日本政府既然接受了波茨坦公告中的一切條款,當然也就接受了其中“對於戰犯,將予以嚴厲的法律製裁”的條款。
波茨坦公告中規定了日本政府必須接受的投降條款,但在形式上還需要一個盟國授權的具體的法律根據,而這個法律根據便是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在蘇聯的莫斯科召開的蘇聯、美麗國、英吉利三國外長會議中所通過的一項決議,這個決議華夏政府也是表示了同意,因此,這便成為了對日本作戰的四大國的一致性決議。
這項決議規定,盟國駐日最高統帥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促使日本政府投降及占領和管製日本時的各條款全都能夠順利的實現。
於是,這個決議給予了盟國駐日本的最高統帥擁有龐大且廣泛的權力,同時,在法理上說,盟國駐日本的最高統帥對同盟各國也負有實行波茨坦公告中各條款,特別是包括嚴懲日本戰犯條款的義務。
根據盟國在莫斯科會議上的這個決議,遠東盟軍最高統帥美麗國的麥克阿瑟上將經過同受降各盟國的外交磋商之後,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九日的時候,頒布了一項“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通告”。
在通告中,遠東盟軍最高統帥美麗國的麥克阿瑟上將表示,由於美麗國及其同盟國共同反抗軸心國所進行非法侵略戰爭的各國曾迭次發言,審明它們決意對戰爭罪犯要加以法律製裁。
由於美麗國、英吉利國和蘇聯在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莫期科會議上研究討論了日本政府履行投降條款的問題,後經華夏政府同意,確定了遠東盟軍最高統帥就頒布所有特令規定。
其中,第一條就是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負責審判被控以個人身份或團體成員身份,或同時以個人身份兼團體成員身份,犯有任何足以構成破壞和平之罪行的日本戰犯。
第二條是法庭的組織、管轄權和職權,其中的詳細說明,則是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憲章中。
第三條是本命令絲毫不妨礙為審判戰犯而在日本或在某一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的聯合國家內的任何地區所建立或必須建立的任何國際法庭、國內法庭、占領區法庭或委員會或其他法庭之管轄權。
對於日本的主要戰犯或甲級戰犯,將由正式組織的國際法庭依照法律手續加以審訊和製裁。
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也是國際法和國際關係上的一個偉大創舉,因為在以前,一個戰敗國的領導人物,即使他們是發動侵略戰爭的罪魁禍首,一般也都是通過國家簽訂條約進行賠款的形式,而個人卻從來沒有受過法庭的審判和法律的製裁。
同時,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於日本戰犯的審批,也存在兩個遺留的問題,第一個就是日軍遺留在華夏的化學武器問題。
由於,日軍在與華夏政府的戰爭期間大量的使用了化學武器,而日本投降後在華夏的日軍遺留的沒有爆破的化學武器泄漏問題給華夏的百姓帶來了非常多的傷害。
華夏的十三位索償人組成的第一組訴訟就涉及到日軍遺留的化學武器在華夏黑省的三次泄漏事件造成的傷害,另外還有第二組訴訟,則是來自華夏東北地區的四次日軍遺留化學武器泄漏事件。
隨後的審判決結果也是有喜有憂,來自華夏的第一組訴訟,日本法庭判給了原告方相當大數額的賠償,當然,日本政府在收到判決後也是立即上訴,日本政府在上訴階段宣稱,在華夏東北地區的化學武器有可能是蘇聯軍隊遺留下來的,甚至有可能是華夏政府軍隊自己留下來的。
而第二組索償請求則是被駁回,駁回的原因是化學武器的泄漏是發生在日本本土之外,不管日本政府在事件前有沒有向華夏政府提供化學武器的埋藏地點的相關資料,都沒有可能防止泄漏。
如果日本法院的意思隻是說,傷害來自於未曾預見的情況,那麽其實還是存在對華夏公民造成實際傷害的責任問題,而造成傷害的彈藥從一切可能性來看,都是屬於日本軍隊遺留的。
在討論這些訴訟時應該提到一個相關問題,即日本政府在一九九三年《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下的義務。
關於老舊的化學武器和遺留的化學武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中的第三條第1(b)(iii)款要求,每一締約國至遲於公約對其生效後三十天,宣布它是否在其他國家領土上遺留過化學武器,並按照核查附件第四(b)部分第十款提供所有可以獲得的資料。
日本政府於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核準了該公約,因此,《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對日本政府與其他的締約國是一樣,在一九九七年的四月二十九日正式生效。
來自華夏的第二組訴訟的判決至少可以把這個提供資料的義務考慮在內,既然判決是在公約對日本政府生效後很久才下達的,所以,日本法院聲稱的即使提供了化學武器地點的資料也不能確保結果不同,這個借口是不成立的,而日本法庭顯然正是用了這樣一個借口。
直到一九九九年的七月,華夏和日本兩國政府才簽訂了一份關於銷毀華夏境內日本軍隊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