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府為解決“九邊”80多萬駐軍的糧餉供給,實施了軍屯、民運糧、開中法三套製度。亦即軍士屯種自給,百姓向邊鎮輸納,商人納糧中鹽辦法,習慣上稱為屯糧、民糧、鹽糧。然而,北部長城一線地處高寒,屯田產量有限。因此,政府每年征調北直隸、晉、陝、豫、魯數省農民將交納後的糧食運送到指定邊鎮。但在交通不便,車拉驢馱的時代,要把數十萬石糧食轉運到邊塞絕非易事,既妨礙農作,又成本很高。洪武三年(1370)六月,山西行省將此普遍性問題奏報明廷,建議政府通過國家所控製的食鹽專賣權,讓商人到大同倉交米1石,太原倉交米1石3鬥,給淮鹽一小引(200斤),然後憑鹽引換鹽運銷獲利。這樣既省運費,又能使邊儲充足。朱元璋覺得此法利國、便民、惠商,下令全國推行。
洪武四年(1371)製定中鹽規則,開中法大致分為報中﹑守支﹑市易三步。報中是鹽商按政府的招商榜文要求,把糧食運到指定的邊地糧倉﹐向政府換取鹽引﹔守支是鹽商換取鹽引後﹐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守候支鹽﹔市易是鹽商把得到的鹽運到指定的地區銷售。
商人納米中鹽的條例由戶部出榜,依軍情、糧價、路途、利潤酌定。於是各邊鎮多召商中鹽,鹽的運銷與軍需供給有機結合。商人為節省成本,幹脆雇農民在邊地墾種,就近給軍衛倉納糧,史稱商屯。
開中法的實質是國退民進,放權讓利。明政府突破漢武帝以來鹽鐵壟斷,將官營的鹽業專賣權轉讓給普通商人,用來解決龐大軍需供給。永樂以後,開中的方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由納米中鹽、納鈔中鹽發展為納銀、納鐵、納麥豆、納茶馬、納絲絹、納棉布中鹽等12種,從而使鹽在產品交換中充當重要媒介。開中法不僅使晉商迅速崛起,而且帶動了明中後期黃河流域、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工商業的發展。史稱“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
開中法除有解決軍需功能外,也是明政府與商人合作興辦公共事業,解決饑荒、漕運、災民等社會問題的有效方式。永樂年間,為遷都和營建北京,朱棣兩次詔令各地暫停開中,集中納糧運京,以使北平糧儲足夠數十萬工匠人等數年食用。成化五年(1469)春,荊、襄、南陽數地遭災,戶部招商開中淮浙等鹽18萬引安置流民。同年十月,又開中兩淮、兩浙、河東鹽80萬引於陝西賑濟災民。時隔五年,為補充國庫糧儲,再定開中接濟漕運倉儲的辦法,開中兩淮、兩浙、長蘆、山東鹽100萬引,納糧82.6萬石。
明中後期官商勾結腐敗嚴重
明朝立國百餘年後,政治腐敗,皇室、貴族和官員利用權力尋租愈演愈烈。尤其到正德、嘉靖、隆慶、萬曆年間,經營皇莊、皇店、占奪民田、經商牟利成風。“監臨官及四品以上官員家人不許中鹽營利”的法規已成具文。武定侯郭勳在京城的店鋪多達千餘。宣大總督王崇古,內閣輔臣張四惟、禮部尚書馬自強三家既做官又經商聯姻,屬於典型的地主、商人、官僚三位一體的官商巨族。張四維是王崇古的外甥,與馬自強是同榜進士,兒女親家。隆慶初年,巡鹽禦史郜永春視察河東鹽回朝奏報,稱鹽法之壞實由勢要橫行,豪商專利,意指王、張為蒲州豪族,張四維的父親,王崇古的弟弟皆為大鹽商,馬自強之弟馬自修是大糧商。張四維上奏申辯請辭,由於首輔高拱庇護,隆慶帝降旨慰留。
隨著統治集團的日益腐敗,皇室﹑宦官﹑貴族﹑官僚們見持有鹽引有利可圖﹐紛紛奏討鹽引轉賣牟利。這一現象被稱為“占窩”。成化年間,皇親國戚、邊鎮武將等奏討占窩成風。每年戶部開中,榜文未至,而內外權豪之家,遍持書劄,預先請托。多者可得數千引票,少亦一二千引。邊鎮到處是權力與鹽引的肮髒交易。在大同,權貴每得一張鹽引,便可坐收高利。“一引白得銀六錢,積而千引,則坐致六百金,萬引可得六千金”。這種靠特權倒賣有價證券的行為,其利潤奇高、危害極大,它以損害國家邊儲的巨大代價肥了一小撮蠹蟲。
皇親國戚曆來難治,其家奴更是狐假虎威,無惡不作。而皇帝本人竟然成為宦官和外戚倒賣鹽引的後台靠山。明製召商由戶部定例,出榜後方許中納,不得奏請皇帝特批。然而,成化二年(1466)奸商呂銘等8人投托權要,欲中兩淮鹽5萬引,得旨允準。次年,又有4名宦官奏中兩淮鹽8萬多引,獲取暴利。當時馬昂為戶部尚書,未能把關頂住。弘治十六年(1503年),商人朱達請中鹽6.9萬引,戶部不允,孝宗旨準,因朱達是壽寧侯張鶴齡家人,張鶴齡是張敬皇後弟,孝宗妻弟。不久,戶部郎中李夢陽上奏批評孝宗容忍張鶴齡赤裸裸地濫用皇恩給國家造成的損害,結果被下獄。兩年後,外戚慶雲侯、壽寧侯家人和奸商譚景清奏請買補殘鹽180萬引。戶部尚書韓文說:“國家鹽法,專以備邊。今山、陝大饑,寇方大入,財政緊張,運輸艱難。為何壞祖宗成法,忽視邊防大政。”孝宗未批身死,二侯複奏,韓文堅決反對,武宗竟然答應。
明中後期,官以賄得,將以賂升。普通中小商人祖孫三代空持引票支不到鹽賣,而靠賄賂權勢的不法奸商卻能納糧摻假,甚至虛出“通關”。按明製,商人納米到邊鎮,由倉官驗收,在法票上注明納糧品種、數量及應支鹽引,並加蓋騎縫印章,稱作“通關”。但到正統時,奸商通過賄賂管倉官吏,不納米卻能蓋印支鹽獲利。這使倉庫未收到糧,鹽場卻支付了鹽,政府蒙受雙倍的損失。此外,由於販賣食鹽利潤巨大,走私越來越猖獗。正統末,三楊去世,法弛賄興,走私日甚。成化時公然發展到武裝走私,“結黨朋,操利器,與官司捕役抗爭奪利”。當時敢造“遮洋大船,列械販鹽”者已非中小商人,而是富商巨賈、名門世族、軍衛土豪組成的走私集團,造成國家稅收大量流失。
明政府規範市場、防止官商勾結的努力
明前期,嚴管戶籍。政府通過“路引”、“裏甲”、“魚鱗圖冊”,把老百姓控製在土地上,並用“戶帖”、“黃冊”,把居民分為軍戶、民戶、匠戶,不許竄籍改易。生員科考必須填寫三代履曆,禁止冒籍竄考。到明中後期,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和流動人口的急增,原有戶籍製度和大量在外經商從政人員的子弟科考的矛盾日益突出。不法商人賄賂政府官員竄籍和高官子弟冒籍到順天府參加科考之事屢有發生。
洪武四年(1371)製定中鹽規則,開中法大致分為報中﹑守支﹑市易三步。報中是鹽商按政府的招商榜文要求,把糧食運到指定的邊地糧倉﹐向政府換取鹽引﹔守支是鹽商換取鹽引後﹐憑鹽引到指定的鹽場守候支鹽﹔市易是鹽商把得到的鹽運到指定的地區銷售。
商人納米中鹽的條例由戶部出榜,依軍情、糧價、路途、利潤酌定。於是各邊鎮多召商中鹽,鹽的運銷與軍需供給有機結合。商人為節省成本,幹脆雇農民在邊地墾種,就近給軍衛倉納糧,史稱商屯。
開中法的實質是國退民進,放權讓利。明政府突破漢武帝以來鹽鐵壟斷,將官營的鹽業專賣權轉讓給普通商人,用來解決龐大軍需供給。永樂以後,開中的方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由納米中鹽、納鈔中鹽發展為納銀、納鐵、納麥豆、納茶馬、納絲絹、納棉布中鹽等12種,從而使鹽在產品交換中充當重要媒介。開中法不僅使晉商迅速崛起,而且帶動了明中後期黃河流域、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工商業的發展。史稱“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
開中法除有解決軍需功能外,也是明政府與商人合作興辦公共事業,解決饑荒、漕運、災民等社會問題的有效方式。永樂年間,為遷都和營建北京,朱棣兩次詔令各地暫停開中,集中納糧運京,以使北平糧儲足夠數十萬工匠人等數年食用。成化五年(1469)春,荊、襄、南陽數地遭災,戶部招商開中淮浙等鹽18萬引安置流民。同年十月,又開中兩淮、兩浙、河東鹽80萬引於陝西賑濟災民。時隔五年,為補充國庫糧儲,再定開中接濟漕運倉儲的辦法,開中兩淮、兩浙、長蘆、山東鹽100萬引,納糧82.6萬石。
明中後期官商勾結腐敗嚴重
明朝立國百餘年後,政治腐敗,皇室、貴族和官員利用權力尋租愈演愈烈。尤其到正德、嘉靖、隆慶、萬曆年間,經營皇莊、皇店、占奪民田、經商牟利成風。“監臨官及四品以上官員家人不許中鹽營利”的法規已成具文。武定侯郭勳在京城的店鋪多達千餘。宣大總督王崇古,內閣輔臣張四惟、禮部尚書馬自強三家既做官又經商聯姻,屬於典型的地主、商人、官僚三位一體的官商巨族。張四維是王崇古的外甥,與馬自強是同榜進士,兒女親家。隆慶初年,巡鹽禦史郜永春視察河東鹽回朝奏報,稱鹽法之壞實由勢要橫行,豪商專利,意指王、張為蒲州豪族,張四維的父親,王崇古的弟弟皆為大鹽商,馬自強之弟馬自修是大糧商。張四維上奏申辯請辭,由於首輔高拱庇護,隆慶帝降旨慰留。
隨著統治集團的日益腐敗,皇室﹑宦官﹑貴族﹑官僚們見持有鹽引有利可圖﹐紛紛奏討鹽引轉賣牟利。這一現象被稱為“占窩”。成化年間,皇親國戚、邊鎮武將等奏討占窩成風。每年戶部開中,榜文未至,而內外權豪之家,遍持書劄,預先請托。多者可得數千引票,少亦一二千引。邊鎮到處是權力與鹽引的肮髒交易。在大同,權貴每得一張鹽引,便可坐收高利。“一引白得銀六錢,積而千引,則坐致六百金,萬引可得六千金”。這種靠特權倒賣有價證券的行為,其利潤奇高、危害極大,它以損害國家邊儲的巨大代價肥了一小撮蠹蟲。
皇親國戚曆來難治,其家奴更是狐假虎威,無惡不作。而皇帝本人竟然成為宦官和外戚倒賣鹽引的後台靠山。明製召商由戶部定例,出榜後方許中納,不得奏請皇帝特批。然而,成化二年(1466)奸商呂銘等8人投托權要,欲中兩淮鹽5萬引,得旨允準。次年,又有4名宦官奏中兩淮鹽8萬多引,獲取暴利。當時馬昂為戶部尚書,未能把關頂住。弘治十六年(1503年),商人朱達請中鹽6.9萬引,戶部不允,孝宗旨準,因朱達是壽寧侯張鶴齡家人,張鶴齡是張敬皇後弟,孝宗妻弟。不久,戶部郎中李夢陽上奏批評孝宗容忍張鶴齡赤裸裸地濫用皇恩給國家造成的損害,結果被下獄。兩年後,外戚慶雲侯、壽寧侯家人和奸商譚景清奏請買補殘鹽180萬引。戶部尚書韓文說:“國家鹽法,專以備邊。今山、陝大饑,寇方大入,財政緊張,運輸艱難。為何壞祖宗成法,忽視邊防大政。”孝宗未批身死,二侯複奏,韓文堅決反對,武宗竟然答應。
明中後期,官以賄得,將以賂升。普通中小商人祖孫三代空持引票支不到鹽賣,而靠賄賂權勢的不法奸商卻能納糧摻假,甚至虛出“通關”。按明製,商人納米到邊鎮,由倉官驗收,在法票上注明納糧品種、數量及應支鹽引,並加蓋騎縫印章,稱作“通關”。但到正統時,奸商通過賄賂管倉官吏,不納米卻能蓋印支鹽獲利。這使倉庫未收到糧,鹽場卻支付了鹽,政府蒙受雙倍的損失。此外,由於販賣食鹽利潤巨大,走私越來越猖獗。正統末,三楊去世,法弛賄興,走私日甚。成化時公然發展到武裝走私,“結黨朋,操利器,與官司捕役抗爭奪利”。當時敢造“遮洋大船,列械販鹽”者已非中小商人,而是富商巨賈、名門世族、軍衛土豪組成的走私集團,造成國家稅收大量流失。
明政府規範市場、防止官商勾結的努力
明前期,嚴管戶籍。政府通過“路引”、“裏甲”、“魚鱗圖冊”,把老百姓控製在土地上,並用“戶帖”、“黃冊”,把居民分為軍戶、民戶、匠戶,不許竄籍改易。生員科考必須填寫三代履曆,禁止冒籍竄考。到明中後期,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和流動人口的急增,原有戶籍製度和大量在外經商從政人員的子弟科考的矛盾日益突出。不法商人賄賂政府官員竄籍和高官子弟冒籍到順天府參加科考之事屢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