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春秋》有大義,有微言。義也者,以治事也;言也者,以顯義也。非事無義,非義無顯,斯以文成數萬而無餘辭。若夫言可立義,而義非事有,則以意生言而附之以事。強天下以傳心,心亦終不可得而傳。


    蓋說《春秋》者之所附也。《春秋》之書“元年”,非有義也。事不足以載義,義亦不得而強附之。凡數之立,以目言之則二繼一;以序言之則二繼初。目以相並而彼此列,序以相承而先後貫,其理別矣。故《易》言“初”言“二”以達於“上”,《春秋》書“元”書“二”以迄於終。《乾》始不可言“九一”,《春秋》不可言“一年”也。


    乃為之言曰:元,仁也,《乾》之資始,《坤》之資生者也。夫《乾》之資始,《坤》之資生,仁也。


    惟仁以始,惟仁以終,故曰“乃統天”。統天者,統天之所有進,而六位時成一元矣。浸令天之以“元”始,以“亨”“利”中,以“貞”終,則始無“貞”而終無“元”。


    俯仰以觀天地之化,曾是各有畛而不相貫乎?故夫人君之以仁體元也,自踐阼之初迄顧命之頃,無異致也。初年而元,將二年而不元矣,其將取法於“亨”乎?


    而體仁長成人之德,豈一年而竟乎?誌學之事,在謹於始;凝道之功,必慎於終。


    故曰:仁以為己任,死而後已。天以仁覆,地以仁載,曆終如始,而大始者不匱。故春夏生而亦有其殺,秋冬殺而固有其生。有序成,無特用也。


    僅然以始居仁而莫統其後,則亨者倚於文,利者倚於惠,貞者倚於諒矣。嗚呼,為此說者之強言立義而強義附事,夫君子不如其已之也!


    二


    無一時之宜,不足以陷愚人,無大義之托,不足以成忍人。是以君子惡佞,恐其亂義也。因時而適宜,舍小以成大,皆義說也。陷隱公於愚者,必曰國有長君,社稷之福;成鄭莊之忍者,必曰禍在宗社,兄弟為小。


    持之一日,協之眾口,而謂不然者鮮矣。微子非不諗紂之足以亡,而去之若驚,亦以人臣無將耳。舜不以忍試之象,顧封之而且以弭其奸。故義者,先揆於己,次揆於物,不以己徇物,則製物之義由己立矣。


    故曰義內也,非襲取而可無餒也。義在內,故外無權。以心生義,以義從心,佞者之義說乃憫默而不敢試於前。魯、鄭之君怵於利深矣,惡足語此。


    利賊義,佞乃乘之而大禍起,可但已哉!


    三


    子之於父母,天也,可自致者無不致,而有其不能致者,不得以求己之道求親也。故事父母以諫,而有所不諫。墨胎君之於叔齊,帝乙之於紂,魯惠公之於軌,屈道以徇愛,宗臣之所必違,廷臣之所必爭,天下後世之所必摘,而伯夷、微子之與隱公,道不得而興。


    夫以親之有大惡而己不得與,其存也不諫,其沒也不違,則人子固有所忌而不敢致者矣,身在故也。身固輕於親,則捐身以從親;事親立身,皆身事也,則誠身以順親。故曰失其身而能事其親者,吾未之聞也。穀梁子欲隱公之據其位,以為正親之道,失其所事親之身,而道圮久矣。孝子之立身,親之得失且姑置之,而況其他乎!


    四


    隱公無可立之義,則可以攝;隱公固有可立之義,則不得複為攝矣。不得為攝,故隱公之立為爭國,《春秋》必絀其亂;不得為攝,則桓公之立為弑君,故《春秋》必目其賊。周公無嗣周之義,是以攝而不慚。微子有元子之尊,是以去而不恤。別嫌明微,而後義喻於心。


    五


    夫婦之道,從以為順,別以為正。從而不弛其別,別而不悖其從,履正而行順矣。從者天也,天以合為德,使人殊於草木之無情也。別者人也,人以辨為紀,人之殊於鳥獸之非性者也。生而從者,婦之順;生而別者,夫之正。逮其沒矣,孝子慈孫為合而從之,以敦親也。


    合而從之,必辨而別之,以致尊也。不辨無別,一之相從,則是為其生之相合也。以情而徇之,而性?矣。夫孝子慈孫以道尊親,而豈其然哉!故曰合葬非古也。古之為墓者,丈夫從於丈夫之黨,以其昭穆而祔於王父;婦人從於婦人之黨,以其昭穆而祔於王姑。崇別者,使之居正以終。所謂以道事親,而尊之者至矣。


    母之喪服替於父,父在則不得伸其尊,其葬合矣,則將等夷之而無所替邪?抑使之相就而故替之邪?無使相就而故替之,斯以義製禮,而尊其母者可伸。故喪有異服,而葬無異製,別則得以伸恩也。


    且夫祔廟之禮,襯於王姑而弗同寢,厚其別也至矣。別之既厚,乃可合之以敦親。故有事則告配而合食。合食者親之也,告配而後合,則以示夫合之者子孫之義,非先人之誌欲,尊親之義,並行不悖矣。夫祭者以享神也,葬者以藏形也。神肇性,形開情,性率道而尤不苟從,情統欲而且使無別,是為導諛之子孫,不能以性事親而愛以姑息也,故曰合葬非古也。


    古道替,禮意湮,私欲橫行,天理不複,乃有如宋人之製:皇後先薨,則留葬以俟山陵之合。此夫以婉昵之情處其君親,不孝之尤。而說《春秋》者且以為古。張氏洽。邪說殄行,嘻,亦甚矣!殯非殯,葬非葬,乖死者歸藏之期,而懸擬生者之旦夕同處,何不仁也!


    君子以性治情,則情順而性正,視其親猶己也,視其親之亡猶存也,則何事此婉昵者為哉!


    隱夫人子氏薨,而不書葬,著恩禮之不逮焉爾。隱公之為君,大夫卒而不視小斂,夫人薨而替其葬,《春秋》以為已薄,著其事而義自見也。


    《穀梁》謂“夫人之義從君者也”,夫生從君,而死從王姑,禮別而義殊矣。一而無辨,此惡知禮意哉!


    六


    義之製在心,如利斧之析,可否破而無有縈迴其間者也。故以讓製者遠避於受,泰伯、虞仲是已。以攝製者不疑而讓攝,舜、周公是已。惡有持君父之家國,中立於辭受,退不避其榮,進不任其重,縈迴兩端以交喪哉!


    隱公之可有國,與其不可有國,一惟製之審耳。其不可有,即其可有而欲不有,則如泰伯、虞仲,離之千裏,而興廢之故不再與聞,可矣。如其可有,則固有之,居大位,守大器,握大魁,流放竄殛惟所施;定宗禮,翦商、奄,誅二叔,唯所用義不得複聽之他人矣。


    今所不避者榮也,所不任者重也。公子豫不告而伐衛,行矣;公子翬固請而伐鄭,行矣;先期而伐宋,從之矣。乃若曰吾攝也,弗執焉以自任可也。以君父之國家,倒權而授之臣下,而魯公室之不有威福自此而始,豈徒喪其身之足以償責乎?嗟乎,於肅湣之不免於禍,天也,人已盡矣。持大製而行乎不中正之途,荏苒逡巡,禍固不可避,而咎隨之矣。《易》曰:“過涉滅頂,凶,無咎。”君子之免於咎也,滅頂之不恤,而況其他乎!


    七


    “衛人殺州籲於濮。”大詞也。大衛人之殺,而天下固不能難也。當時之蠹法者,莫甚於弑君之賊,與於會則不複討。大國之不能討,而國人固不敢討矣。宋、魯、陳、蔡儼然以友邦之禮禮州籲,厚樹之兵而張威於外,乃衛人之殺之如躡逸豚、如逐失穴之虺而無難也。故奉大義以行所得為,習俗不能違,強援不能爭,已成之勢不能掣。《春秋》大衛人之殺州籲,而天下無不可為之義矣。


    八


    “庚寅我入祊。”幸詞也。“辛未取郜。辛巳取防。”重幸詞也。人歸之則必入之,而猶矜言庚寅我入之,幸此日之遂得有夫祊,故曰幸詞。與人伐國,己獨得地,辛未有所取焉,辛巳有所取焉,故曰重幸詞也。


    非《春秋》之幸之也,魯幸之也。魯幸之,而為之幸詞,所以達小人僥幸之情也。


    王充曰:“君子有不幸而無幸,小人有幸而無不幸。”幸之所成,必不徒然。非我所必得,而一日得之,得之不已,而他日又得之,豈人之愚而己之獨幸哉?


    魯之為利取也,成於鄭之亢周也,成乎齊之圖伯也。鄭有淩蔑君父之惡,而魯分其惡;齊得鄭以成其勢,而魯因成之。終春秋之世,魯以懿親元侯,驅役於齊、晉、楚、吳,而不能自振以彌縫王室,自此始矣。


    幸之所成,咎之所啟,可弗畏哉!長孫無忌以寶賂而族滅於武氏,李德裕以美官而見製於宗閔,要終而言之,小人之幸又奚足以為幸!


    九


    魯沒於利,惟鄭指而趨合於齊,愚矣。乃鄭何為者?以利貿魯而為齊驅也。故魯愚而鄭不獨智。


    夫愚者恒自智也。魯曰:“合於齊,非吾病也,而三得邑,是坐獲也。”魯智則愚將在鄭,鄭智其出魯下乎?


    乃鄭抑曰:“祊非我利也,既授之魯,入之矣,其能終利我許田乎?若郜、防者,他人之失,他人之得,而徒為吾貿也。且魯既收之於郜、防,則不得複收之許。是以二邑易一國也。”故齊以許讓魯,而魯不敢有,迨於兼許,而鄭之自智也效矣。


    故之三國者,惟齊為若不智,取之宋則魯有之矣,取之許則鄭有之矣。孰知齊之不捷於自智者,其智狡乎!


    以齊之智,行之以義,其可王也。雖然,齊之取償於二國者,又在紀也。魯欲合鄭救紀而不能,齊製之矣。故之三國者,狎相沒於利,而得之益緩,利之益大,據之益安。故曰“小人喻於利”,惟齊獨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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