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君見弑,篡者不在國,則不坐篡者。故宋馮、晉夷吾不坐,而坐華督、裏克。篡者在國,則坐篡者,故衛州籲、齊商人、魯軌與接坐,而公子翬、仲遂、得臣、行父減。《春秋》之於內無達辭,由桓之正月不稱王,見殺於齊而以地,知其坐軌以減翬矣。由仲遂、行父、得臣同詞,而無首從,知其減三卿以坐接矣。


    然尤有辨。宣之坐也,減三卿以使宣當罪,而無窮宣之詞。桓之坐也,窮討賊之詞以加之,則是桓之罪不啻宣也。君見弑而篡者在國,一也。乘間僥幸以弑且篡者,不窮其辭;處心積慮必篡故弑者,窮其詞。


    嗚呼!此《春秋》之法所由異於一切也與!


    夫使乘間僥幸以弑且篡者,同於處心積慮之元憝,猶之可也。乃使處心積慮必篡故弑之元憝,同於乘間僥幸之賊一切受法,則重於彼而此不適重矣,奚可哉?


    故夫立法以定刑,一切以為嚴重,將以震天下,而大奸覆以不懼。大奸之懼,懼《春秋》焉耳。


    是以刑不綦果而綦慎;慎不輕果,所以致果也。減宣而有留詞,桓之辜乃以不赦,慎故不可複逃也。一切者惟其不慎,不慎則陷入者有挾以鳴。陷入者有所鳴,而當辜者亦因以鳴。枝葉長,辯駁繁,殺日積而民愈犯。申商之法,怨有餘而懼不足,無他,不慎而已矣。


    二


    放奔,一也。奔者,以自奔為文,不見容於國也;放者,以放之者為主,國不容之也。放之而君弑國危,則藉不放之而禍不成矣。故晉放胥甲父而夷皋弑,蔡放公孫獵而盜殺申。盜之憎主人也,非固憎也。欲盜焉,則可無憎者而憎之也。故趙盾放胥甲父而弑靈,欒書殺胥童而弑厲。甲父竄,先辛走,趙盾之所為莫之禁矣。


    先胥之存亡,晉公室之盛衰也。先都死而趙氏振,晉權始落。甲父竄,先辛走,而趙氏橫;胥童死,厲公弑,而趙乃複興,晉遂不競。國之世臣,惟執政者放殺之而無所忌,《春秋》之所為憫晉以甚趙也。


    三


    善治《春秋》者,先大義後微言。求諸大義而不得,於是求之於微言;求之大義而得矣,抑舍而求之於微言,則大義蝕,而黨人之邪說進。故大義已昭,信聖人焉足矣,黨人之言勿庸也。三《傳》者,皆習聞見於黨人以蝕義者也。故我知趙盾之弑其君,而他無問焉矣。


    《春秋》書曰:“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賊罪正,忠效立矣。宋人之言曰:“殤公立,十年十一戰,民弗堪命。孔父為司馬,弗能改於其德。”黨詞也。


    《春秋》書曰:“晉趙盾弑其君夷皋。”罪人得,大法審矣。晉人之言曰:“晉侯侈,趙宣子為政,驟諫不入,不競於楚。”又曰:“趙宣子,古之良大夫也,為法受惡。”黨詞也。


    夫二君者,抑豈若楚虔之虐,齊商人之逆,齊光、陳平國、蔡固之禽行哉?彼數君者,且不逭其賊臣之辜,而奚足以為盾逭邪?抑以為盾之未躬之也,則司馬昭之當辜,亦未嚐躬之也。豢死士以競勇於廷,穿之所與弑者,固盾之爪牙也。抑或為之說曰:趙盾能討穿也,司馬昭能斬充也,則可免弑君之罪。茅堂胡氏雲。


    然則朱友恭、氏叔琮殺,而朱溫免矣。既以手不推刃寬之,而抑以“不競於楚”為之名,枝詞兩設,以曲出其罪,情之窮也。兩端設詞,而黨人之奸露矣。


    以微言伸幽愛者,得一言而不白之隱白矣,奚事詘於東而又救之於西乎?且黨盾者之毀靈也,奸亦易見。靈之立也以繈褓,屍位十四年而見弑,曾未及於弱冠之年也。


    太甲之狎不順,成王之信流言,欲遽加之以不君之罪,亦奚不可?而固弗以不君終矣!


    彈人而觀其避,童子之嬉耳。盾執國政,能競於楚,豈一執彈童子之能製之邪?


    當靈公繈褓之日,範山已早知北方之可圖;迨靈公既弑之後,楚乃疆舒、蓼,問周鼎,而趙盾不能以一矢爭及乎?縣陳入鄭,逼宋滅蕭,晉伏處穴中而不敢一問,盾之所以經營者何在?


    荀林父以其私人而承盾之跡,乃以大衄於邲,而晉幾亡,尚得起早夭之靈公於血刃之餘,以為盾分過哉?不競者盾,幸免於負國之誅,而反假為行弑之資,不亦僭乎?


    靈之立也,非盾心也。盾怨襄,而欲絕其嗣子久矣。盾固與靈不兩立也。罷外爭以專圖之,伏死士以劫持之,盾之刃無日而不俟於靈之脰,所忌者襄夫人之啼耳。


    夫人逝而刃發,夫豈一晨一夕之故哉!晉人黨而為之詞,傳者習而徇其妄,乃假為仲尼之微言,以蝕《春秋》之大義。嗚呼,橫議流,人心蠱,而天理之滅久矣!


    華氏世執宋政,故孔父被從昏之名;趙氏遂有晉國,故靈公專不競之咎。


    勢之所集,勢人歸之;利之所在,利人榮之。強者為之盡力,辨者為之飾智,黨人行其好惡,天下喪其是非!


    王宗盛於六代,而同逆之導不與含應同誅,乃得並美於謝安。南軒延譽於君子,而不忠之浚,不與檜、占均罰,乃得齊名於趙鼎。勢利在廷,而國是亂;勢利漸於野,而公論亡;勢利移於史,而綱常毀矣!


    況乎以黨說傳經,托聖言而為亂賊勸哉!


    四


    禮行於不可繼,則必承之以亂。周製諸侯為天子服斬衰,不可繼者也。不可繼者,非謂夫人之情欲末能勝而遂弗勝也。斬衰之製,居倚廬,晝夜哭,旦夕一溢米,杖而後興。若此,固不堪以治人事矣。是以嗣天子之處此,總己以聽於塚宰。諸侯之服三年,將誰為之聽邪?


    夫臣猶子矣,而嗣王不言,塚宰聽之。則夫塚宰者,蒞其官,居其處,在事則若未有喪也。侯之誼不篤於塚宰,塚宰聽而侯獨宅憂,是尊卑疏戚之等殺不立也。故以知諸侯之為天子服斬衰,有其服而已矣,宅憂之製,倚廬之居,溢米之檀,旦夕之哭,固不與嗣王若也。


    乃夫君子之以服服喪也,豈徒其服哉!哀之所至,服以變焉;服之所成,哀以紀焉。以服配哀,質生文也;以哀配服,文行質也。誠信於中而達於外,則起居動靜言語謀為,無不準此矣。故服者躬事也,哀者心紀也。起居動靜言語謀為,心之緒、躬之實也。襮於躬,弗本於心,感於心,弗改於實,則亦胡貴此菅麻者為哉!


    不能廢事以從心,則不能閑心以從服。事亂之,心渝之,始之於不容已,而繼於所可已者亦弗之已,此必然之勢也。若水之下,導其流而不能複遏也。故行之未幾,而諸侯之淫於禮者,遂並棄其服而不恤。


    其始曰:受命以君國,固莫非王事,而不可以喪廢也。其繼曰:以喪食喪居而聽一國,力非所堪,無已而居食且無改也。其終曰:夫飲食宴樂之不廢,而況於禮崩樂壞之宜恤者乎?於是而天地社稷越紼行事之邪說登矣。嗚呼!鍾鼓振於縣,幹羽舞於綴,黼黻假於躬,飲福拜胙相慶於位,哀無複餘,而敬不問其所自生,禮之亂也。居然以對天地鬼神而無慚,則何如其早為之節也。


    《虞書》曰:“百姓如喪平聲。考妣”,圻內百官從嗣君以斬衰終也。“四海遏密八音”,四海諸侯服有殺,而弭樂以終三年也。言樂之遏密,則禮視此矣,謂冠昏賓祭之不行也。但言遏密八音,則服之斬衰,食之檀粥,居之倚廬,皆不與嗣王眾子圻內百官等矣。節之於服食居處,而後可節之於宅憂不言。節之於宅憂不言,而終不縱之於行禮作樂。以是為折中之極也。天理順,人道宜也。


    不可以為樂,則不可以為禮。不可以為禮,則無資以將敬。無資以將敬,則不敢以事神。


    廢郊者,非廢天事也,不敢以不備之禮樂事天也。猶夫人之子喪,廢宗廟之祭,非廢祖事也,不忍以哀毀之餘情,施斯須之敬於祖也。若夫臣民卑也,兵刑食貨賤也,以哀餘之情治之,尊不廢卑、貴不廢賤之道焉耳。


    故諸侯之喪天子,惟《虞書》為允。周之舊製,子夏之所傳,殆於過矣。“冬十月天王崩。春正月卜郊。”周道之不行於天下久矣。諸侯之慢,蓋亦製禮者之失也。


    五


    嗣君居憂,聽於塚宰,不廢事也。諸侯喪天子,弗諒陰,亦不廢事也。夫喪有不廢之事,非獨民事矣。


    母之憂,不廢父之養。孤子當室,執父之喪,不廢大父母之養。諸侯居其喪,不廢王之貢。民事,卑者也;父、大父母、天子,尊者也。尊者之事有不廢,故儒之駁者為之言曰:不以王事廢天事。


    似矣,然而其駁也。何也?養,地道也,陰/道也,故主乎愛;祭,天道也,陽道也,故主乎敬。陰陽異發而殊情,故愛之與哀,可同時並致而不相妨。哀,陰用也。其與敬陰陽異用,移乎彼則失乎此矣。


    郊社之事無養道,惟宗廟為有養道。宗廟之養,薦也,非祭也。自天子達於士,喪不祭而固薦。


    庶人薦而不祭,喪無廢焉,不廢養也。愛與哀不相妨,無庸廢,故不廢,同之推也。


    哀妨敬而敬為虛,敬妨哀而哀為替。故大哀廢敬,異之別也。郊社之事敬而非愛其輟,明矣。


    敬乃成乎禮,禮乃合乎樂,禮樂之所弗至,敬弗至焉。此有廢有不廢之道焉,而奚以尊卑貴賤之相奪者言哉?陰陽之異用,夫人之情也固然。達其情而禮達矣。


    六


    《春秋》書楚子伐陸渾之戎,有內詞焉。蓋自是而盟辰陵,圍鄭,滅蕭,伐宋,鹹內楚也。


    所惡於楚者,以其僭與?則從乎四夷雖大之列,沒其王而子之,足矣。所惡於楚者,以其夷狄之道也,則自召陵以來,通王貢,列會盟,而已為周之侯氏矣。


    以楚而視中國,楚夷狄也;以楚而視趙盾為政之晉,非獨夷狄也;以楚而視陸渾之戎,楚非夷矣。


    陸渾之戎,居於伊川,淫於洛表,誰實為之?秦、晉遷之也。晉為中國伯,挾周以令天下,偕蠶食西周之秦,揖被發之異類,逼王畿以銷周,而楚伐之,楚內矣。


    於是而楚不獨夷,晉不獨夏。楚不獨夷,可內也;晉不獨夏,則移內晉者而內楚,其亦可也。


    晉用陸渾之戎以間周,戎且用晉以變天下。天下且受變於戎,而先王之禮法已圮。有能伐之者,君子不複問其僭王之罪而不以夷狄相攻之例例之矣。故《春秋》不與楚莊之伯,而於是則若將授之,使與齊伐山戎等。


    楚者,於周為夷狄,非天下萬世之夷狄也。陸渾之戎,天下萬世之夷狄也。言語嗜欲,居處婚葬,衣服器製,惑蚩蚩之氓以毒天下。


    流及後世,義陽之蠻,梗宋、齊、梁以掣其北伐。又垂之千年,而毛葫蘆之所據,流民之所依,東漸唐、鄧,西垂梁、沔,雖號為士大夫者,類皆貪食垢麵,乖戾而不知有君父,罔非陸渾之戎風也!聖人見微知著,內楚以外夷。地之經,人之紀,於此焉定矣。


    七


    正大義者,其惟權乎。權,輕重之準也。移輕於重,則重者輕;委重於輕,則輕者代重而重者虛矣。


    《春秋》之法,不舍賊而求賊,弗移輕於重也;不許賊之治賊,無委重於輕也。故曰:可與權者,其惟聖人乎!義正焉耳矣。


    不舍賊而求賊,則宣公坐弑,仲遂弗受也。不許賊以討賊,則仲遂雖與聞乎弑,宣不得以賊故薄之也。


    不成乎賊,斯成乎卿,宣不可得而賊之,魯故可得而卿之。卒仲遂,翬不卒。譏猶繹,《春秋》之不賊遂而卿之,審矣。於是以知遂之黨賊,非敢於賊也。


    黨賊者,行父、得臣之所均,他日委罪焉而遂從重,乃由其委罪而知遂之輕矣。


    夫果成乎賊者,必有可賊之勢。前乎弑而有其勢,然後得動其惡;後乎弑而有其勢,勢益重而以之不拔。華氏之於宋,趙氏之於晉,惡為之掩而恩禮有加焉,勢重故也。仲之沒也,歸父嗣焉,旅櫬未返,魯人遽與裁其恩禮,而宣公聽之。歸父之不保,於此兆矣。宣不以之為功臣,國人不比數之塚卿,遂如是其孤立,而曾足以弑邪?知遂之不足以弑,則宣實弑主,遂無與分其惡也。


    若乃遂之苟從於逆而不足為有無,則見媢於其黨,行父。見輕於其君,夫亦有以自致矣。嗚呼!蕭衍篡成而沈約斥,匡義位定而趙普廢,挾覬望之情,為亂臣賊子之所奔走,待其勢謝事已,惟恐其死之不速,而帷蓋無恩,此《氓》之詩所以咥笑於兄弟而徒自悼也。


    解縉謫,黃淮囚,顧曰:“練子寧而在,吾將用之。”姝姝嬡媛以從人,抑何為哉?仲遂卒猶繹,而萬入焉。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有如是夫!


    八


    有語而必死,有不必死而必語;有不必死而必默,有不可默而必語。比幹之諫,諫而必死者也。知必死而諫,道在死者也。百裏奚之不諫,諫亦未必死也。


    以不欲語,雖不死而不諫,道在默者也。陳靈公之無道,凶德不如紂;泄冶之言,危詞不如比幹;則泄冶不必以死為道。不必有死之誌,而固然其必諫,如是諫焉而無死者多矣。可以無死,不死可也;因無死而不諫,不可也。孟子曰:“君有過則諫。反複之而不聽則去。”


    泄冶未逮乎反複,猶未有去之道也;待之反複而後去,未逮乎反複而遽死,事之變也。


    君子盡其常,不恤其變。變之非常者,如食魚而鯁以死者有矣,固不畏鯁以廢魚也,君子之所廢者,候鮐而已。紂,候鮐也;陳靈,常魚也。微子廢候鮐,而泄冶食常魚,亦何必泄冶之為過哉!


    子哀之去,因乎昭公,母子之難也。骨肉之疑,尊親之卻,頡頏其辭,以發宮闈之隱,而未有以處焉,則禍足以死而不瘳於國,去之可矣。


    叔肸之不食祿,君已成乎惡也。正言其賊則必討,禍再發於天倫而以危社稷,無與聞焉可矣。陳靈無魯宣不赦之逆,無襄夫人不可解之隱禍。淫昏之咎,旦改之而夕免於敗,默而居其國,一容容之懦夫也。


    悻悻而去之,則春秋之季,足以托足之廷亦鮮矣。接輿、荷蕢惟不忍此,而見謫於聖人。夫生乎亂世之末流者,惡得夫伯禽、衛武以為之君,而以行君臣之義哉!


    史家據成敗貶節義,左氏、司馬遷、班固、範曄,率用此道也。故折中於《春秋》而後定。治《春秋》者又從而抑之,將誰正邪?《春秋》之文無可致其褒,則不貶而已足。書《曰》:“陳殺其大夫泄冶。”甚靈公也。


    甚殺之者之罪,而殺者榮矣。浸欲褒之,抑將何以褒之邪?死諫者,臣職也,特文不可起也。書字者,非常也,吾不知哀與肸之果非名否也。哀、肸名不別見,應即其名。無已,而加之相殺之詞。陳侯固君也,不可以伸冶故而紊大倫也。無所施褒,不貶而忠已顯矣。


    稱國者,君臣同昏,分惡於寧、行父之流焉耳。以史之詖辭而求經,又惡知聖人之情哉!


    九


    語曰:“因不失其親。”親者,非情親之謂也。君子之親,以性以義;野人之親,以類以倫。


    所固親者為其親親之道也。因者,因其固然而相因也。夏,楚子、陳侯、鄭伯盟於辰陵。冬十月,楚子入陳。明年春,楚子圍鄭。


    未浹歲,而戴以主盟者,縣其國,入其都,肉袒牽羊而後釋。陳、鄭之所因,其效可睹矣。


    非我類者,不入我倫。義所不得合者,性固離也。討夏氏有詞也,然固非辰陵之盟所講也。


    入陳而陳不覺矣,移兵以向鄭,而鄭愈不謀也。其合也如聚沫,其加之兵也如飄風,要亦奚足怪哉!不陽與之以可親,雖庸人弗因。陽與之親,而憂其易露,非急易麵目於旦晚之間,則覺而不得以逞。


    禽為心,狄為道者,何恃以加人乎?恃此麵目之無恒,旦晚之速易者而已矣。沐猴之冠,乍見而人,少間而無似人者,是以速用其無恒,而後以加人而必克。嗚呼!陳、鄭即疑其不可親,而不料其變易之已速。踟躕少間,兵已臨門,庸人至此而始悸,亦孰知其固不足悸哉?


    以國因者喪國,陳、鄭是已;以身因者喪身,崔浩、楊愔是已;以功因者喪功,王猛是已;以名因者喪名,姚樞、許衡是已。前者喪,後者複因,君子迷,野人陷,古今之大哀也。《易》曰:“入於幽穀,三歲不覿。”亦何三歲之足恃哉?晨加諸膝,而夕刃矣。


    十


    戰之有主客之辭,曲直之案,輕重之衡;尊卑之差,親疏之別也。均乎可以為主,則及者誌戰者也,所及者應也。曲直之案,輕重之衡也。或情相等,或義不相掩,則及者尊統卑,親加疏也,所及者卑疏而不可使為主也。曲直之案,輕重之衡,一事之褒譏也;尊卑之差,親疏之別,人倫之體裁也。人倫之所係,一事之得失不足論已。


    以魯視諸侯,魯親矣。為我親者,我所尊也。戰於奚,戰於紀,戰於甗,以魯及者,親加疏。若曰:我不欲戰,則彼不我戰,不使敵之加我。親者全乎尊矣。以中國視楚,中國尊矣。尊於中國者,我所宜親也。


    戰於城濮,戰於邲,戰於鄢陵,以晉及者,尊統卑。若曰:楚不敢必戰,晉與之戰而後戰,不使楚之加乎中國。尊者全乎尊,而於我親矣。尊之統卑,親之加疏,人倫之紀也。尊或失其可尊而必尊之,親或失其可親而必親之,全尊親之體也。義係於尊則不問其曲直,義係於親則不相為重輕,以尊親為裁也。體裁者,因天之理,正人之紀,一事之是非,不足以掩之矣。


    故城濮之戰,得臣誌之;邲之戰,林父所弗誌也;鄢陵之戰,楚晨壓晉軍而陣。之三戰者,誌皆在楚,而奪其誌以伸晉,功不問其成虧,義不問其得失,因天之理,正人之紀,而大義行矣。


    嗚呼,晉、楚之力敵矣。以晉統楚,非實也。乃聖人力奪諸楚,以柄授晉。迨夫長岸之戰,以楚及吳,而聖人之情愈有不得已者存矣。楚不可尊,吳愈卑則楚可尊。楚非可親,其親吳也,則無寧親楚也。


    夫吳之與楚,僭王均也,而吳則被發文身之吳也。以臭味言之,楚於我親矣。故《易》曰:“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蓋取諸《乾》《坤》。”


    《乾》《坤》毀,則無以見《易》。無以見《易》,天地不可立,而況於人乎?


    所欲者曰及。及者事之主,所及者聽也。欲戰則戰,不欲戰則已,故主乎戰;欲平則平,不欲平則可弗平,乃主乎平。宋之受圍也亟,欲平,其情也。且不有欲平而卒得平者乎?欲平則平,楚弗得不聽,宋得以伸其欲,而宋伸矣。伸宋者,《春秋》之勿使楚人伸也。宋之得伸者,宋固不自屈也。惟不自屈,故君子以可伸而伸之。其自屈矣,則強猘之楚不聽其平,是欲平而不得平之勢也,惡能為平主哉?見圍經年,死守而不為之屈,上下有同力矣。力同,則同欲者伸。故以人書者,顯非其君臣之私,即楚而失眾也。


    嗚呼,楚之猘也,兵未加而先靡以從,若魯歸父之策者眾矣!宋終亢之,殆於亡而後姑與之平。與之平而楚不得不聽,宋於是而有死之心以報晉也。


    晉之伯,宋兩困於楚,而晉無一矢之救,宋終不屈,以聽晉而輔之。是宋有大勞於晉,而晉無造於宋也。無造而不忘,戴之以死,終春秋之世,魯、衛、鄭、蔡叛服不恒,而惟宋不易誌。知天下之無王,則不可以無伯。


    知伯之不可恃,而終不恃夷,宋之以厝國於不傾者審矣。魯、衛、鄭、蔡,或亡或削,而宋免焉,非王偃之狂,不先六國亡也,宜哉!


    十一


    立義於此,無待人之求而自得者,非君子之文也,夫惟為之激昂之詞以相顯而後求明者,無待求而自得。激昂者必有所偏,而道多所廢矣。王通氏曰:“《春秋》,王道之權衡。”權衡者,無所激昂,恒平以待人之求也。知此而例之不足以立,審矣。為之例者,必有激昂。


    故《綱目》賤揚雄之死而屈於狄仁傑,徇例也。例“滅”者曰“亡國之善詞,上下之同力”,非也。國已亡,世已殄,實滅也,不待激昂而故起“滅”文也。例“以歸”者曰為其“服為臣虜,故絕之也”,非也。彼以焉,此與歸焉,實以歸也,不待激昂而故起“以歸”之文也。


    善而書“滅”,將不善而不書“滅”,則是“滅”者之為功為罪,以受“滅”者而掩。絕之而曰“以歸”,將不絕而不曰“以歸”,則是“以歸”者之為功為罪,以與“歸”者而掩。故有所激者必有所沉,有所昂者必有所俯。斤斤以顯一人一事,使夫人無待求而自知,其廢道多矣。


    聖人之於經教,若懸日月焉。暉不為物設,而物遍取照。冥行擿埴者之不可與於明,聖人行於所無事,而不能與天地爭功也。故“滅”之為義大矣。齊滅譚、遂,悲王道之淪於伯也;楚滅江、黃,悲伯業之淪於夷也。


    均是言“滅”,而悲憫之深,且非徒為譚、遂、江、黃悼矣。晉滅潞氏、甲氏、陸渾之戎,幸中國之返於正也。均是言“滅”,而欣幸之深,詎可雲赤狄與戎亡國善而上下之同力足憫邪?楚以獻舞,甚外之暴也;魯以邾益,甚內之曲也。均是言“以”言“歸”,獻舞、益之賤行同,而惎楚尤魯之情異矣。晉以潞嬰兒大戡狄之功也。


    均是言“以”言“歸”,將嬰兒不受縛於晉,詎可以貴道貴嬰兒邪?狄禍之中於鄭、衛、齊、杞也百年,而其於晉尤不兩立也。滅其族種,俘其君,於是乎盡春秋而冀、豫、青、兗無狄患,垂至於七國而猶晏然。


    故若狄者,殄之而不為不仁,俘之而不為無禮,以謀勝之不為無信,乘其危而並之不為不義,上下同力,適以甚其惡;倔強不屈,適以益其不赦。彼夫以“滅”例“滅”、以“以歸”例“以歸”者,胥於此而亡當矣。


    由是推之,《春秋》之教,懸其實以待人之求,功罪得失,鹹取照於平衡。弗之思者,固無能得也,授之以例,俾易知焉。專家之學,所以自標榜於師說者,譬之以飴飼嬰兒而使去其母。聖學不傳,邪說益逞,可勝道哉!


    十二


    嬴秦之為無道,天下之所知,乃秦之為無道,固有為也。固有為,則固有其道。


    固有其道,則必有與道相得者焉。夫婦之義,至秦而定,至漢而章,是猶與道相得者也,古未之逮也。


    《春秋》書郯、杞之女來歸,平詞而無異,非《春秋》之不以為異也,當時之習,周之製,不之異也。


    婦之不若,夫出之,正矣。婦以不若出,而猶備其車服,厚將迎送,歸告諸宗廟,史張大而無降詞,顯書於策以垂後世。若是者,將以成出者之厚,而弗忌乎獎所出之薄,過矣。周之道所為文勝而傷其質也。


    《歸妹》之象曰:“君子以永終知敝。”永終者,永君子之終;知敝者,知細人之敝。不若而可出,出而以禮將之,使可嫁也,君子之以永終也得矣。


    乃不若而出,出而弗替其禮,細人於是乎無慚而翱翔於去留,細人之敝所必至,君子之所當知也。


    臣之於君也,可存可亡,翱翔於去留而不失其榮,則細人無忌於毀其國。妻子之於夫也,可合可離,翱翔於去留而不失其寵,則細人無忌於毀其家。故三代之喪天下也,無仗節死義之士,賢如箕子,而猶遜誌於周。


    秦以上之無烈女也,視其夫之死亡若遺,而《凱風》《有狐》之詩乃以陳之太史而無嫌。臣之不二君、女之不二夫。秦以後之所為名教也,細人敦矣。周之道敦於君子,薄於細人;秦之道薄於君子,敦於細人。夫君子之以敦為德,而不惟其文也。且天下而不皆君子矣,則無寧勸細人之敦者,為以別人道,而成俗者大邪!


    臣之無適君,封建之天下,仕乎侯國者可矣。侯國之臣,猶今之屬吏也。故以封建之臣禮,事郡縣之共主,非妄人焉不能;則以郡縣之臣道,責封建之陪貳,於道不得矣。若妻之於夫,古今均也。是故秦漢閑家之法,古未之逮也。《春秋》從周之文,無能改焉,雖史氏而弗為異詞,以為人道之缺,俟之後王。故曰:“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固必有所損益矣。


    十三


    理以紀數,數不足以該理;化以成象,象不足以知化。統其一原而聽其萬變,君子之道斯以異於異端也。數之不齊,而有偶齊;象之無定,而人可以私意定之。夫苟從其私意以征於偶然,於是儒之疵者執為感應之說,以與釋氏之報應相亂,而君子之道隱。


    君子之道,以已亂也;釋氏之教,以勸善也。窮亂以已之,懲惡以勸之,釋氏立言之心未可重非,報應之說若可以存矣。而固不然,惟其無與於化理也。


    說《春秋》者惡桓、宣之弑,曰:宜得夫水旱凶災之應。惡晉侯之殺世嫡,曰:宜得夫奚齊、卓子駢首受刃之報。夫既濫於釋氏之言矣,洵然將使五穀登,薄蝕不當其世,遂可推刃君親而無忌乎?奚齊、卓子竊位,使以保其天年而國無恐,遂可聽嬖妾以殺塚子而無憂乎?


    人不足以行法,弗獲已而求之冥冥,匹夫賤婦窮而呼天者,此情焉耳。故報應之說,釋氏芟須去眉之憊詞,流俗之浮喜浮怒者所樂聞也。釋氏利誘乎愚賤,無聊之徒以為之從,故恒取其無聊之憊心而為之慰。夫君子憲天道,敕王法以正天下:惟皇作極,皇自作也;向用五福,君自向也;威用六極,君自威也。皇不自建,委之亂人以推刃,付之水旱不齊之象數以行懲,則將焉用夫君子哉?


    亂人者,非已亂之人也。臣弑其君而以報其君,行自見殺而又以報其弑。禍之相尋,惡知其極?故釋氏以為人食羊,羊食人而無終已,求屍其權者而不得,則妄設一啖魔王以操天之柄,而憊極矣。


    不齊之象數固不齊也。桓、宣弑,而水旱應其民,是天且助凶人以益之亂矣。以為代隱公、子赤而抒之怨,則彼固何怨於南畝之婦子?以為警桓、宣而使之懾,則彼且安忍於君親,而何恤於溝壑之老羸邪?惡動一人而害移於氣數,故釋氏以為一念妄生,山河消隕,而等天地於浮漚,以惟人之起滅,枵然自大,而愈憊矣。


    嗚呼!為此說者,將以為引天治人、參人於天之大用,乃徒用夫匹夫賤婦情窮勢屈之劣情,以浸淫於芟須去眉者之猥說,廢人道,亂大紀,謂之曰儒之疵者,不亦宜乎!此說不辟,妄者淫焉。


    故李贄之說史也,指操、懿、裕、衍之赤族以怖天下,乃君子則既不可怖矣,小人者怖以須臾,而惡發則忘者也。無以懲之而姑怖之,雖與怖之,固無怖者,抑隻以充狂夫下士之嬉笑。嗚呼,此贄之所以為贄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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