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


    美之大,有傳人;惡之尤,有罪主。不立夫罪主者,非其惡之尤也;不足有傳人者,非其美之大也。雷震夷伯之廟,而目言夷伯,以為其獨以當天之怒矣。


    石碏殺州籲,雍廩殺無知,而概之以人,石碏討賊之力微,雍廩乘亂而無必誌,不足以當討賊之實也。二百四十二年之間,一與一相當,取推刃弑逆之賊,無倚於人而伸其獨憤者,公子棄疾而已。


    《春秋》書“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大詞也。大之乎石碏之與雍廩,而棄疾傳也。聖人沒,大義隱,淫詞以亂,覆大惡,掩大美,知義者之所弗取。弗取之者,不足取矣。謂棄疾脅比以立,而又忌殺之,則是比弱而棄疾強,比拙而棄疾狡,比猶賢而棄疾固惡也。


    詘弱以伸強,勢人之術,《春秋》之不為勢人,審矣。拙者為狡者之囮,而護狡者之諼,以弑君之罪歸拙者,愚人之斷,《春秋》之不為愚人,審矣。抑弗獲已而曰比賢,而《春秋》責備之邪?夫責之備,愛之深也。


    責之以大粹,而摘其小疵,全之也。取他人覆載不容之惡,推與之以即汙瀦之刑,人何利有君子之愛,一陷小疵,而即嬰無上之辟哉?嚴其所惡,獎其所愛,君子之情不回,而天下順焉;苛其所愛,貸其所惡,雖得天下不能一朝居。甚矣,淫詞之以害治拂情而賊道,如此其烈也!


    《春秋》傳棄疾之人以甚美其討賊之獨力,二百四十二年之僅見。立臣子之鵠以伸天討,大義昭,無容掩也。


    二十一


    《春秋》之始不授伯。授伯者,以拒楚也。授伯以拒楚,楚雖善而不納。遞乎長岸之戰而內楚者,以拒吳也。故君子之道“無適也,無莫也”。憂患日深,乘時以盈虛,“行其庭,不見其人”。人雖不可與,有無見者矣。“楚人及吳戰於長岸”,號吳人楚而殊之,內楚外吳之旨明矣。


    外內者無定形,以內視之而外,以外視之而內,猶門庭之與室也。庭視室而外,視諸門而內矣。楚始僭矣,是於周外而有楚也,故從乎周而外楚,中統邊之詞也。


    楚受貢於寧母,爭晉而不敢爭周,終乎伯而忌王,衣裳禮物肖中國,而從於會盟。吳乃以斷發文身之質,蔑禮尋兵,而亟乘楚禍。則從乎吳之外而內楚,近統遠之詞也。近遠者,非地與族之謂也。


    均是人也,言不可得而通,服飾器用不可得而名,嗜好怨惡不可得而知,斯遠乎人矣。遠乎人之必外,故近乎人之必納,是以弗獲已而納楚。


    近乎道者近乎人,遠乎道者遠乎人。道不可得,維其人;人不可得,則又維其人道之近。


    授伯,則以人存道,而道可屈;內楚,則以道存人,而人可泛。故曰:“行其庭,不見其人。”廣大其心以存人道,而無適人,君子之於人道至切矣。


    二十二


    夫子歎:“吾猶及史之闕文,而今亡。”文亡闕者,曲以成其說也。闕而曲成之,則抑不必闕而亦曲成之。


    罪人之曲辯,黨惡者之詖詞,簡牘未刪,或樂其新以取之,而是非撓。於是聖人作《春秋》,據名實,定誅賞,詘曲以伸直。實有者不故出,實無者不故入。


    聖人無意,因天下而不私。其書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赫然舉覆載不容之罪加諸人子,實所本有,不得而出焉,定矣。傳《春秋》者猶曲為之說,縱止於大憝,而陷《春秋》以深文之過。


    俗儒淫,大義隱,卮言日繁,世教之淩夷久矣。


    且夫出人罪而使之輕,則輕者無處矣;入人罪而使之重,則重者無處矣。不嚐藥而言弑,何以處夫楚商臣、蔡般之躬為梟獍者也?納商臣、般於不嚐藥以毀死之等,而商臣、般可自托於孝子之列矣。


    且夫不嚐藥之不可言弑,猶其不可言孝也。周衰禮廢,二百四十二年以卒葬見者百有餘君,其子之能嚐藥者,吾不知其僅幾也。藥之殺人也,或嚐而得,或不可嚐而得。以尤毒之藥攻疾,雖無疾者嚐之而眩,百不一也。


    已寒而清之,已暑而溫之,表疾而裏之,裏疾而表之,雖殺人也速,要皆不可嚐而得者也。故嚐藥者,孝子之末文也。僅以一嚐終臣子之文,而子道畢;僅以一不嚐未修己末之文,而弑名定;是率天下以為偽,而蔑其固有之良矣。故曲為之說者,不足以賊道,則聖人何歎焉?


    有其所無,無其所有,司曲謹,縱大惡,逞末文,損天懿。聖人之歎,歎此焉耳。歐陽氏之辨,得聖人之旨。必伸傳而抑之,胡氏之保殘專己,固矣夫!


    二十三


    葬者,人子之事也。君弑而賊不討,以是為無子矣,故不書葬,有賊臣以當罪,而子猶與於惡也。


    雖然,與於惡而惡亦滅矣。罪定於推刃之賊臣,特以不葬誅其子,使視夫捐其親於溝壑者,當不孝之罰。以情議法,等殺差也。


    若夫為世子者,既弑其君親,大憝之刑,致一而已,則不複以不葬再誅其子,已從乎重,舍其輕也。


    已從乎重,複從乎輕,是猶可求之於為子之道,而大惡逸。故蔡景、許悼之書葬,不複以子處其子也。臣弑君,賊不討,以不葬誅其子;子弑父,賊不討,不以不葬誅其臣與其餘子。何也?葬非臣事也,喪有主,而弑父者為喪主,亦非餘子事也。身為儲君,分尊勢逼,威行於中外,恬然就宮中為逆而代之立,中材以下,為之臣與其餘子,固不能旦暮討也。君子矜焉,而有待,不遽誅也。


    且不葬之罰,誅世子者也,臣與餘子終不能討,亦不於葬誅之。法之所麗,貴賤之差辨矣。


    知此,則蔡景、許悼之葬,其義也。許止之為梟獍,又何辨焉?曲說者求之於葬不得,則又求之於日,無所不為許止解。意者其樂梟獍之私昵乎?


    二十四


    諸侯之世子必名,故當喪有故而亦名。子般之以名卒,猶子同之名也。王世子不名。會於首止,君在而不名,則君沒當喪不名,審矣。


    以是知書“王猛”者,非以“猛”係王也。猶之乎鄭忽、齊小白、莒去疾之以國係名也。王室不可以言“周”,則曰“王猛”,猶雲“王國之猛”雲耳。王國之“猛”,猶之乎“王劄子”也。係“猛”以王國,猛可以有王國乎?猛可以有王國,則猶敬王之即得稱天王不名矣。猛不可以有王國,為猛治也,故從乎“王劄子”之例,以名猛而絀之。


    猛可以係之王國,為王室治也,故從乎鄭忽、齊小白、莒去疾之例,以國係猛,而誅子朝。猛可以係之王國,胡為其不可以有王國邪?


    長幼之大倫,天下之公議也。父子之仁,兄弟之恩,當其事者自喻之,義也。景王之意,廢長立少,秩大倫者所不與,猛所不得而奪也。長幼之大倫,天下之公義,人子不可得而奉乎?曰:奚可哉?故伯夷者,非夫高人絕世,不可遍責天下人子之行,而苟弗伯夷,尚得以為子者也。孔子曰:“道二,仁與不仁而已矣。”孟子曰:“欲知舜與蹠之分,無他,利與善之間也。”


    苟弗伯夷,不即均乎盜蹠者,小德之或然也。苟弗伯夷,即均乎盜蹠者,君臣父子兄弟之間也。子朝以幼奪長,乃先王則有其誌矣。先王之誌不行,猛立而朝爭,則罪專朝而猛免。先王之誌或奉之,朝有挾而猛爭,則猛與朝分罪。《春秋》書“王室亂”,王室之人皆亂人,非獨朝亂也。非獨朝亂,而猛先之,朝乃應之。


    是故敬王未立以前,《春秋》不目子朝之惡,而以王猛居皇,係諸“王室亂”之下,明乎亂王室者猛也。父子兄弟,稱兵相向,曲直為輕,先後為重。苟先之矣,雖直,曲也。苟欲弗先,雖欲不盡責人以伯夷而不能也。


    故君子之責人,不遽求其如舜,而責人之子也,則必之以大舜、伯夷、泰伯而不為苛。故曰:瞽叟底豫,而天下之為父子者定。定者,必至之準也。


    朝有奪長之心,而猛先之以事,故猛未卒,朝不適罪。朝既有爭猛之事,而敬王立以靖亂,故猛已卒,朝惡不戢,敬王討之以有名,然後目尹氏立朝之惡,而正敬王居尊之號。敬王所奉以討朝者,爭猛之無罪也,朝篡而成乎賊也。王猛所挾以首亂者,景王之過也。


    挾父過者,不孝之尤,則不可以誅人之不弟也。追景王之失,以治子朝於他日,義著於天下,君道也;名王猛以絀諸世子之外,掩子朝之惡而未發,義喻於當人之心,子道也。當人之義,動諸心,悅諸慮,不可以名爭,不可以天下之公論為所挾,故曰“義內”。


    二十五


    父之誌不可奪,無之而奪焉者乎?曰:權衡者,非適有也。物無適權衡,而乃以用夫權衡。故心即為權衡,而非有權衡焉聽心之用也。彼心之所輕重,若將為之權衡矣,而我適從之,是吾無義也。


    或適違之,則父子兄弟之際,不得以有義矣。審彼輕重之所向者,吾心之用也。故禮莫大於別嫌,仁莫大於全愛。無嫌而愛可全,君子之以精義也。是故景王之誌,誌立子朝,王猛奪之而為亂首。丐之爭朝猶猛也,猛以奪父之誌受誅,而丐無嫌。審此者可以全愛矣。


    景王之誌,欲立朝也。猛長於丐,詘於長而朝不得立者惟猛。當景王之存,猛固存,丐固無壓朝不立之勢,則景王之所甚惡而忌焉者猛之立,非丐之立也。


    子朝不當立而立,景王之邪誌猶之可奪矣。猛為景王子,景王惡其立而忌之,父之惡子可行於子,不可以邪誌言也。猛見惡忌於君父,而欲挾己之是,奪父之誌:犯其所甚忌,居厚實於己,以彰先君之過,猛乃以受大惡而不可辭。敬王之立,非先君之所忌矣。


    先君無惡其立之心,則矯先君之邪誌以挽而之善,敬王可以無大恫於鬼,而伸大義以靖社稷,愛未損也。使敬王讓篡兄之亂人,迎先君之邪誌,與於邪者也。先君無忌我之心,疑焉而不敢立,成先君之惡者也。故伯夷逃,叔齊不可立,而中子可立。子朝篡,王猛不可討,而敬王可討。孤竹君無忌於中子,景王不預惡夫敬王。無忌無惡,不得以億君父之或忌或惡而自疏,所以曲全乎愛也。


    景王緣朝而忌猛,弗獲已而寧立丐。於此而自信以不疑,非奪父誌也,其庶幾於幹蠱者與!《春秋》書“天王居於狄泉”,大義以無嫌而定,全父子之仁也。


    二十六


    《傳》曰:“《春秋》因魯史之舊文,有可損而不能益。”允矣。夫不能益,則傳聞、所聞、所見,辭無可異。而或益也,夫子作《春秋》,定大法,無所避就;而有所避就者,不以其知之夙而侵史官之職也。故傳聞、所聞之不益,非懼其不確也,所見確矣而不益,史有其司,聖人不以意侵之也。不以意行,故曰“無意”;不以我侵人,故曰“無我”。善言聖人者,即於此而得之矣。


    故王室之亂,自言其亂,猛、朝、敬王之備記其始末,皆魯史之舊也。公孫於齊,遷之晉,其“次”、其“居”、其“在”,紀之已詳,亦魯史之舊也。昔者王子頹之亂,誌齊之伐衛,而盡隱子頹之實。叔帶之亂,誌天王之居鄭,而不著複入之事。或曰:頹之亂,齊平之;帶之亂,晉平之;魯未有事,而史不詳。乃猛朝之亂,魯亦未有事,昭公出,意如不自保,夫豈暇為王室憂?


    而舊史猶詳之,《春秋》不損,何也?當時晉不能伯,無能奉敬王以靖亂,而天下之人心戚矣。昭公出,季氏不敢立君,日錮公於外,而以逆公以為名,國人未忍忘也。國人未忘,而公卒不返,魯國之人心戚矣。


    心之戚,故誌之詳。衰在王室,失職在伯;罪在強臣,過在昏主;崇貨忘義,在齊、晉之執政。史臣無所取裁,乃孤伸其意以立文。


    聖人之於《春秋》也,下失道則挽權於上,上失道則取衷於下。魯之史臣內戚其君,上戚天子,誌之弗諼,言之不忍略。聖人以是為不可損也,即人心,立大法,專用民誌,以存天彝。以為有變例而特書,啟王通、《元經》之妄作,誣矣哉!


    二十七


    事之未敗則人競其說,事之已敗則敗者徒咎。夫人之欲避咎,則無如其避事之得矣。避之於事先,便以歸咎於任者。嗚呼!何進、景延廣之以其身為咎府,而田豐、李綱之挾敗以為名,複誰與之為淄澠哉?


    事未敗而兩說疑,否彼而可此者,未嚐有固可否也。人之所可,從而否之,其否之也力,而自可也不力。非不力也,無固可者,必將居於不力之地,假人以勝,而便咎其敗也。天下之禍,莫大乎議事者有幸敗之心,先居於競之無力,授人使敗,而己避之。


    匪然,天下亦安得亡國之與敗家哉?及事之敗,咎不我屍。咎既有歸,然後以無征而持其固可,立為定論,垂於後世,說淫辭堅,而追論者信之。


    如“昭公棄晉主齊”之說,放於數千年而莫辨其誣,乃不計昭公方出之日,孰為謀而以主晉為固可邪?昭公之未奔也,七覲於晉,劣得成禮,一而已矣。


    晉之於公何如也?故意如非能逐君也。孫寧有晉,而後衎亡;魯接有齊,而後赤弑。逮乎叔舍見執,公自往請,次且河上,托疾以返。不待晉人之辭,而公已憤然自絕於晉矣。然後陽州之役,何忌、鬷戾敢於比賊以攻君。晉人曰:“君不使一介,辱在寡人。”將誰欺也?晉之無誌於伯也,晉卿之下比以交蔑其君也,路人知之矣。


    士鞅黷貨,不廉於梁邱,而權尤重,誌尤慝。晉不可恃,弗獲已而改圖,故當陽州、野井之際,昭公所可與為主者,亦惟齊而已矣。晉失伯,而齊欲得之;陳氏有下比之私而猶不敢逞,梁邱之貪賄行於莫而猶忌於晝。是齊有三可恃而晉無一也。齊不足主,而奚況於晉哉?


    從乎主齊而不成,則晉挾以咎齊,而為之說者挾以咎公之失主。向令主晉而不成,齊且挾以咎晉,為之說者抑曰:“野井之唁,鄟陵之盟,齊勤魯如斯,而昭公舍齊以自陷於晉也。”其又何辭?惟先以主齊,而主晉之說伸。


    事敗之餘,樂撟任事者之短,以捷取前知之名而立乎成敗之外,以塞任事之口而寒其心,國奚其不亡,而家奚其不敗乎!公奔未幾,齊唁已先,圍成不克,鄟陵繼會,公自無反國之才,於齊何尤焉!


    探本者,末論之平也。平情者,聽熒之砭也。設其不然,要以觀其終者,盡變之道也。以彼參此,早計而取必其可否者,懲利口之法也。以是衡量乎百世,略成敗而持公論,事雖敗而咎不偏歸,君國長民之要術也。而佞人遠矣。夫佞人者,豈無挾以熒人哉?幸人之敗以自獎,無固可而有固否,君子之所甚惡,惡此焉也。


    二十八


    《春秋》之與晉,不如其與齊。齊失伯而猶列之侯,晉未失伯而先已夷也。《春秋》之狄楚,不如其狄吳。楚進而以中國之治治之,吳終不以中國之治治也。楚君、虔之弑,為誅其賊。鄢陵君傷,目言楚子,通之乎中國之君臣矣。吳遏與光,死於戰而不言滅,不戚其兵死也。


    吳弑其君僚,不著其賊,不足與誅也。不得其說者,以為僚不宜立,宜見弑,而賊可無治。衛剽篡立,猶目寧喜,僚之失正未烈於剽也。抑以吳之大臣不早廢僚而召弑禍,歸罪於大臣,是大臣特不能知權以建非常,而遽即上刑,賊反逸焉,輕重之衡傎矣。


    故曰:屬辭比事,《春秋》教也。刑比其類,例比其同。以知僚弑而不目賊,以吳之為狄已甚,而不足治也。故大均天下者法也,齊為天下伯,晉自為伯,君子以法進退之,而大均平。辨夷夏人禽之維者禮也。


    楚以僭王夷,吳以被發文身夷。君子以夏治楚,而退夷之,以禽治吳,而進夷之,而大維清。


    所惡於夷者,無君臣父子之倫也。以大倫故而別夷夏,不以夷故而廢大倫。商臣、比所以服刑於司寇,所惡於無君臣父子者,疑於禽也,疑禽則治之。斷發文身已成乎禽,君臣之義、父子之恩複何望焉?


    號舉吳以視,司冠之所不治也。別夷於夏而王事興,別人於禽而天道正。以王治晉,以天治吳,聖人無異用,人事有異受,故曰:理一而分殊。


    二十九


    《例》曰:“夷狄相攻不誌。”誌吳、楚之兵爭,則內楚以外吳,不從乎相攻之例矣。吳、越之相伐相入,詞平而無所內,無所內而猶誌之,《春秋》之例於是而變也。天下之勢,必有所在。昭、定之際,晉無伯心,齊欲爭伯而不成,楚奔命於吳而不給,勢之所趨,合離之所競,西不在晉,東不在齊,南不在楚,吳、越於是乎受勢之所歸,以司天下之輕重。故其相攻也,天下之所視也。


    天下視之而天下變,天下變則例變,□□□之攻,所以甚天下之變也。天下變則例變,例變則道亦可變與?曰:道有隨例而變者,君子之所以用時也;有不隨例而變者,君子之所以不為時用也。


    昔者《春秋》嚐不授齊以伯矣。已而授之。授之齊而又授之晉,繼而惟恐晉之不足以伯矣。此夫例因天下,道因例用,用時以治時者也。其於楚也,嚐號舉之矣,已而為存其君,已而引之以內,惟恐其不得誌於吳矣。


    此夫以例從天下,屈道從例,不獲已於時而救時者也。至於吳而無望焉矣。無望於吳,亦不可改而望越;無望於越,終弗容複望於吳。吳、越之事,輕死崇殺,獎詐尚力,自戰而不為天下動,苟勝而不為之名,棄衣冠而賤膚發,由古以來,未有如其不似人者也,故君子可用時而不為時用。楚可用者也,吳、越必不可用者也。必不可用而用之,則為之用而已矣。


    故吳、越相攻之詞均,而不以內楚之道內吳也。人禽生死之際,道之尤嚴,舍此而君子無道,奚容變哉!然而天下視之矣。吳勝則走吳,魯、衛走之,而晉且走之也。越勝則又走越,魯、衛走之,而齊且走之也;迨二國者之已滅,其遺知餘習,猶以染戰國之天下,趙武靈、秦莊襄、始皇之所尚,皆吳、越以為師。


    則天下之大變,始開於吳、越。君子不能自愛其例,而為天下錄變,乃不容不自愛其道以治天下之變。故《春秋》有三變,王變而伯,伯變而夷。當其伯,不能為王存也,而存伯之詞恕。當其夷,不能為伯存也,而存夷之詞危。其詞恕者、裕道以望伯;其詞危者,守道以望夷。每降而君子之心益傷,見乎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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