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埏埴以為器,當其無,有器之用。鑿戶牖以為室,當其無,有室之用。[28]


    故有之以為利,無之以為用。


    【注釋】


    [28] 當然對於這種比喻的反駁也是不難作到的:屋子的“無”,建立在四壁以及屋頂的“有”之下。所以不能主觀認定這是利用了屋子的“無”。特別是“利”與“用”的區別實在“牽強”。如果將老子下麵的命題倒過來,我認為還是比較容易理解的:即利則有,而用即無。


    【譯文】


    三十根輻聚集安災一個轂上,在轂中有空處,這才有車的作用。揉合陶土製成器皿,在器皿中有空處,這才有器皿的作用。開鑿門窗建造屋室,在屋室中有空處,這才有屋室的作用。所以任何一個東西的實有部分(“有”)能給人帶來便利,順靠它的空虛部分(“無”)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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