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節
法醫秦明(1-5部) 作者:秦明 投票推薦 加入書簽 留言反饋
辦案有的時候就像寫作一樣,需要靈光一閃。
在晚上八九點鍾的時候,我就這樣閃了一下。
我回憶起,在我們初次勘查現場的時候,陳詩羽曾經問道,會不會是孩子玩水溺死的呢?我當時就覺得不可能,但究竟為什麽會覺得不可能,倒是沒有細想。
現在看起來,是需要細想的時候了。
我拿出現場勘查筆錄,在筆錄裏找到了對水塘的長、寬、深各項指標進行記錄的數據,並且根據這些數據進行了簡單的繪圖。
紙上,一個鍋底塘的雛形逐漸顯現,我的思維也逐漸清晰了起來。
“是啊!問題就出在這個鍋底塘上!”我拍了一下自己的腦袋,自言自語道,“不過,他又是為了什麽呢?這可是十惡不赦的大罪啊。”
想著想著,我不自覺地開始翻看白天屍檢時候的照片。因為四名死者身上的損傷都不明顯,所以照片都是以常規照相為主。但翻看到四名死者的衣物照片時,我停下了手中的鼠標。
屏幕上,是一件女童的套頭衫,也就是10歲女孩的外套。外套的正麵,是一個hellokitty的圖案,服裝製造商為了突出圖案的光澤度,在圖案的周圍鑲上了一圈塑料的透明水鑽,這些水鑽很堅硬、突出,直徑大約在兩毫米。乍一看,像是矩陣排列。
“哦。”我若有所悟地點了點頭,摸著下巴上的胡楂兒,陷入了沉思。
第二天一早,按照常規,我們應該向當地辦案單位反饋我們的工作情況。因為前期案件基本已經定性,所以與會同誌顯得有些心不在焉。
為了盡快進入主題,吸引大家的注意,我開門見山:“這起案件,並不是我們之前判定的間接故意殺人案,而是一起因強奸引發的命案。”
這一句話的分量夠重,直接讓所有人安靜了下來。
“什麽?有依據嗎?”朱大隊驚訝地說。
我笑了笑,說:“當然有依據。凶手雖然承認了四名孩童的死亡和他有關,但他明顯在避重就輕,回避了重要的問題。”
“他既然都承認了罪名,為何要隱瞞?”朱大隊接著問。
我說:“一來,意外導致孩童落水,他不過是沒有救助罷了,自己的責任會減輕很多。但是,他若是故意殺人,就難逃殺人償命的結局。二來,強奸罪本來就是一個非常讓人痛恨的罪,更何況是強奸女童,這會讓他顏麵盡失。”
朱大隊問:“可是,我們現在掌握的信息量很小啊,你怎麽就能這樣武斷地判定這是一起強奸引發的殺人案?”
我胸有成竹:“首先,從死亡時間人手。我們判斷了死亡時間是5點鍾左右,而凶手說4點多一點兒就用三輪車載著孩子們向現場方向出發了。即便是一路顛簸,慢慢行駛,二十分鍾也該到了。如果是意外的話,4點半,四個孩子就應該全部落水溺死了,為何會等了半個小時?”
“有道理是有道理,但還是不足以證實劉兆國故意殺人。”主辦偵查員說。
“別急,聽我慢慢道來。”我打開幻燈片,說,“昨天,我對現場的水塘進行了一個模擬的畫像。這是一個鍋底塘。經過測算,距離岸邊兩米的地方,水深也就八九十厘米。四名死者的身高,最矮的九十厘米,最高的已經一米三幾了。”
“你是說,水深不足以溺斃這樣身高的孩子?”林濤打斷了我的話,“可是,我記得你說過,即便是五十厘米深的水,也可以溺死一個成年人。”
“是啊。”我點點頭,說,“雖說林濤說的這種極端情況偶有發生,但是這畢竟是四個孩子。四個孩子同時溺斃在沒有自己身高深的水中,自然解釋不過去啊。”
“你說的是離岸邊兩米的地方。”朱大隊說,“水塘中心,最深的地方,有一米五六呢!”
“這就是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我說,“如果像劉兆國說的那樣,電動車傾覆導致孩童入水,那麽肯定是落在較淺的水域,即便孩子不能自救,他也完全可以救起孩子們。水深危險的地方,距離岸邊少說有三米遠,那可是電動車傾覆,又不是發射炮彈!怎麽可能把幾個孩子同時拋甩到那麽遠的地方?”
“現在想起來,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我們居然都沒有注意到!”朱大隊恍然大悟,說,“那你的意思,孩子的落水方式是?”
“被凶手拋甩入水。”我斬釘截鐵,“隻有較大的初速度,孩子們才會落得那麽遠。”
“可是劉兆國沒有殺人的動機啊。”朱大隊說完又後悔了,“哦,不對,你說了,他是為了強奸。難道,就是因為他離異獨居,所以具備性侵女孩的動機嗎?”
“這個動機我還真沒考慮到。”我自嘲地笑笑,說,“我之所以判斷是強奸殺人,還是依靠著客觀的證據。”
“會陰部無損傷,處女膜完整,陰道口未檢出精斑。”林濤說,“如何存在客觀的證據?”
“並不是說會陰部無損傷,就一定不是強奸案件。”我說,“很多性侵案件,都是沒有實施性行為,或者沒有實施傳統意義上的性行為就終止了。”
“那讓我們來聽聽你的客觀依據。”朱大隊饒有興趣。
我打開幻燈片,說:“先說輔助依據。大家可以看看,這是女孩衣服的照片。從照片上我們可以看出,女孩子穿著的短褲,是鬆緊邊的。也就是說,除了褲腰帶,褲腿也是鬆緊的,而且鬆緊帶還很緊,都把大腿根勒出了痕跡。那麽,女孩子入水後,水中的泥沙還有可能進入內褲內側嗎?”
大家都在搖頭。
我接著說:“顯然不能。但是,我們在檢查女孩會陰部的時候,發現陰道口有不少泥沙。因為泥沙是濕潤的,所以誤導了我們,讓我們認為是入水的時候進入的。”
“其實不是。”林濤說,“若想泥沙進入內褲,必須脫掉內褲,黏附泥沙,再穿上內褲。”
“對!”我說,“這就是我的輔助依據之一,女孩在落水前,被脫掉了內褲。”
“那會不會是上廁所,摔跤了或者蹭到了呢?”朱大隊說。
我點點頭,說:“我也想過要排除這種可能。現在我說輔助依據之二。孩子們的衣服被吹幹後,男孩子的衣服都是正常的,唯獨女孩子的衣服後背部有青綠色的痕跡,這樣的痕跡怎麽來的呢?唯一一種可能,就是在有綠色素的地方仰臥過,甚至還有一定重力的壓迫、摩擦。”
“會不會是孩子們打滾胡鬧?”
“如果是打滾的話,該是男孩子打滾才對吧。”我說,“哪有女孩子打滾,男孩子在旁邊看的道理?”
朱大隊點頭。
我接著說:“接下來,是最為關鍵的依據,就是孩子背部的點狀壓跡。”
“這些壓跡的產生原因你找到了?”朱大隊問。
我點點頭,說:“開始我單純地認為是在地麵或者三輪車上,會有這樣的物體,壓迫孩子的背部導致壓跡。可萬萬沒有想到,造成這些壓跡的,居然是女孩子胸口的水鑽。”
說完,我點擊出一張幻燈片。
這張幻燈片是我昨天晚上用了兩個小時的時間,用我不熟練的ps技術拚出來的一張圖。我根據圖中的比例尺,把女孩衣服的照片和男孩後背部點狀壓跡的照片調整成大小一致,然後把女孩衣服的照片鏡麵反轉,調成半透明後,和男孩後背的點狀壓跡進行圖片重合。
比對的時候,連我自己都嚇了一跳。兩張圖片居然驚人地重合了。
“也就是說,男孩子背部的壓跡,是女孩子胸口的水鑽形成的?”朱大隊說,“這一點確實可以判斷男孩被人用力壓在女孩子身上,但是怎麽判斷這是強奸殺人案?”
我說:“不知道朱大隊知道不知道,其實解剖的時候,最先發現壓跡的,不是男孩的背部,而是女孩的背部。”
在晚上八九點鍾的時候,我就這樣閃了一下。
我回憶起,在我們初次勘查現場的時候,陳詩羽曾經問道,會不會是孩子玩水溺死的呢?我當時就覺得不可能,但究竟為什麽會覺得不可能,倒是沒有細想。
現在看起來,是需要細想的時候了。
我拿出現場勘查筆錄,在筆錄裏找到了對水塘的長、寬、深各項指標進行記錄的數據,並且根據這些數據進行了簡單的繪圖。
紙上,一個鍋底塘的雛形逐漸顯現,我的思維也逐漸清晰了起來。
“是啊!問題就出在這個鍋底塘上!”我拍了一下自己的腦袋,自言自語道,“不過,他又是為了什麽呢?這可是十惡不赦的大罪啊。”
想著想著,我不自覺地開始翻看白天屍檢時候的照片。因為四名死者身上的損傷都不明顯,所以照片都是以常規照相為主。但翻看到四名死者的衣物照片時,我停下了手中的鼠標。
屏幕上,是一件女童的套頭衫,也就是10歲女孩的外套。外套的正麵,是一個hellokitty的圖案,服裝製造商為了突出圖案的光澤度,在圖案的周圍鑲上了一圈塑料的透明水鑽,這些水鑽很堅硬、突出,直徑大約在兩毫米。乍一看,像是矩陣排列。
“哦。”我若有所悟地點了點頭,摸著下巴上的胡楂兒,陷入了沉思。
第二天一早,按照常規,我們應該向當地辦案單位反饋我們的工作情況。因為前期案件基本已經定性,所以與會同誌顯得有些心不在焉。
為了盡快進入主題,吸引大家的注意,我開門見山:“這起案件,並不是我們之前判定的間接故意殺人案,而是一起因強奸引發的命案。”
這一句話的分量夠重,直接讓所有人安靜了下來。
“什麽?有依據嗎?”朱大隊驚訝地說。
我笑了笑,說:“當然有依據。凶手雖然承認了四名孩童的死亡和他有關,但他明顯在避重就輕,回避了重要的問題。”
“他既然都承認了罪名,為何要隱瞞?”朱大隊接著問。
我說:“一來,意外導致孩童落水,他不過是沒有救助罷了,自己的責任會減輕很多。但是,他若是故意殺人,就難逃殺人償命的結局。二來,強奸罪本來就是一個非常讓人痛恨的罪,更何況是強奸女童,這會讓他顏麵盡失。”
朱大隊問:“可是,我們現在掌握的信息量很小啊,你怎麽就能這樣武斷地判定這是一起強奸引發的殺人案?”
我胸有成竹:“首先,從死亡時間人手。我們判斷了死亡時間是5點鍾左右,而凶手說4點多一點兒就用三輪車載著孩子們向現場方向出發了。即便是一路顛簸,慢慢行駛,二十分鍾也該到了。如果是意外的話,4點半,四個孩子就應該全部落水溺死了,為何會等了半個小時?”
“有道理是有道理,但還是不足以證實劉兆國故意殺人。”主辦偵查員說。
“別急,聽我慢慢道來。”我打開幻燈片,說,“昨天,我對現場的水塘進行了一個模擬的畫像。這是一個鍋底塘。經過測算,距離岸邊兩米的地方,水深也就八九十厘米。四名死者的身高,最矮的九十厘米,最高的已經一米三幾了。”
“你是說,水深不足以溺斃這樣身高的孩子?”林濤打斷了我的話,“可是,我記得你說過,即便是五十厘米深的水,也可以溺死一個成年人。”
“是啊。”我點點頭,說,“雖說林濤說的這種極端情況偶有發生,但是這畢竟是四個孩子。四個孩子同時溺斃在沒有自己身高深的水中,自然解釋不過去啊。”
“你說的是離岸邊兩米的地方。”朱大隊說,“水塘中心,最深的地方,有一米五六呢!”
“這就是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我說,“如果像劉兆國說的那樣,電動車傾覆導致孩童入水,那麽肯定是落在較淺的水域,即便孩子不能自救,他也完全可以救起孩子們。水深危險的地方,距離岸邊少說有三米遠,那可是電動車傾覆,又不是發射炮彈!怎麽可能把幾個孩子同時拋甩到那麽遠的地方?”
“現在想起來,這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我們居然都沒有注意到!”朱大隊恍然大悟,說,“那你的意思,孩子的落水方式是?”
“被凶手拋甩入水。”我斬釘截鐵,“隻有較大的初速度,孩子們才會落得那麽遠。”
“可是劉兆國沒有殺人的動機啊。”朱大隊說完又後悔了,“哦,不對,你說了,他是為了強奸。難道,就是因為他離異獨居,所以具備性侵女孩的動機嗎?”
“這個動機我還真沒考慮到。”我自嘲地笑笑,說,“我之所以判斷是強奸殺人,還是依靠著客觀的證據。”
“會陰部無損傷,處女膜完整,陰道口未檢出精斑。”林濤說,“如何存在客觀的證據?”
“並不是說會陰部無損傷,就一定不是強奸案件。”我說,“很多性侵案件,都是沒有實施性行為,或者沒有實施傳統意義上的性行為就終止了。”
“那讓我們來聽聽你的客觀依據。”朱大隊饒有興趣。
我打開幻燈片,說:“先說輔助依據。大家可以看看,這是女孩衣服的照片。從照片上我們可以看出,女孩子穿著的短褲,是鬆緊邊的。也就是說,除了褲腰帶,褲腿也是鬆緊的,而且鬆緊帶還很緊,都把大腿根勒出了痕跡。那麽,女孩子入水後,水中的泥沙還有可能進入內褲內側嗎?”
大家都在搖頭。
我接著說:“顯然不能。但是,我們在檢查女孩會陰部的時候,發現陰道口有不少泥沙。因為泥沙是濕潤的,所以誤導了我們,讓我們認為是入水的時候進入的。”
“其實不是。”林濤說,“若想泥沙進入內褲,必須脫掉內褲,黏附泥沙,再穿上內褲。”
“對!”我說,“這就是我的輔助依據之一,女孩在落水前,被脫掉了內褲。”
“那會不會是上廁所,摔跤了或者蹭到了呢?”朱大隊說。
我點點頭,說:“我也想過要排除這種可能。現在我說輔助依據之二。孩子們的衣服被吹幹後,男孩子的衣服都是正常的,唯獨女孩子的衣服後背部有青綠色的痕跡,這樣的痕跡怎麽來的呢?唯一一種可能,就是在有綠色素的地方仰臥過,甚至還有一定重力的壓迫、摩擦。”
“會不會是孩子們打滾胡鬧?”
“如果是打滾的話,該是男孩子打滾才對吧。”我說,“哪有女孩子打滾,男孩子在旁邊看的道理?”
朱大隊點頭。
我接著說:“接下來,是最為關鍵的依據,就是孩子背部的點狀壓跡。”
“這些壓跡的產生原因你找到了?”朱大隊問。
我點點頭,說:“開始我單純地認為是在地麵或者三輪車上,會有這樣的物體,壓迫孩子的背部導致壓跡。可萬萬沒有想到,造成這些壓跡的,居然是女孩子胸口的水鑽。”
說完,我點擊出一張幻燈片。
這張幻燈片是我昨天晚上用了兩個小時的時間,用我不熟練的ps技術拚出來的一張圖。我根據圖中的比例尺,把女孩衣服的照片和男孩後背部點狀壓跡的照片調整成大小一致,然後把女孩衣服的照片鏡麵反轉,調成半透明後,和男孩後背的點狀壓跡進行圖片重合。
比對的時候,連我自己都嚇了一跳。兩張圖片居然驚人地重合了。
“也就是說,男孩子背部的壓跡,是女孩子胸口的水鑽形成的?”朱大隊說,“這一點確實可以判斷男孩被人用力壓在女孩子身上,但是怎麽判斷這是強奸殺人案?”
我說:“不知道朱大隊知道不知道,其實解剖的時候,最先發現壓跡的,不是男孩的背部,而是女孩的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