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太後忌帝英敏,恐不利於己,欲廢之,盛寒,閉於空室,絕其食三日;召鹹陽王禧,將立之。太尉東陽王丕、尚書右仆射穆泰、尚書李衝固諫,乃止。帝初無憾意,唯深德丕等。泰,崇之玄孫也。
又有宦者譖帝於太後,太後杖帝數十;帝默然受之,不自申理;及太後殂,亦不複追問。
甲申,魏主謁永固陵。辛卯,詔曰:“羣官以萬機事重,屢求聽政。但哀慕纏綿,未堪自力。近侍先掌機衡者,皆謀猷所寄,且可委之;如有疑事,當時與論決。”
交州刺史清河房法乘,專好讀書,常屬疾不治事,由是長史伏登之得擅權,改易將吏,不令法乘知。錄事房季文白之,法乘大怒,係登之於獄十餘日。登之厚賂法乘妹夫崔景叔,得出,因將部曲襲州,執法乘,謂之曰:“使君旣有疾,不宜煩勞。”囚之別室。法乘無事,複就登之求書讀之,登之曰:“使君靜處,猶恐動疾,豈可看書!”遂不與。乃啟法乘心疾動,不任視事。十一月,乙卯,以登之為交州刺史。法乘還,至嶺而卒。
十二月,己卯,立皇子子建為湘東王。
初,太祖以南方錢少,更欲鑄錢。建元末,奉朝請孔顗上言,以為:“食貨相通,理勢自然。李悝雲:"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甚賤甚貴,其傷一也。三吳,國之關奧,比歲時被水潦而糴不貴,是天下錢少,非榖賤,此不可不察也。鑄錢之弊,在輕重屢變。重錢患難用,而難用為累輕;輕錢弊盜鑄,而盜鑄為禍深。民所以盜鑄,嚴法不能禁者,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惜銅愛工者,意謂錢為無用之器,以通交易,務欲令質輕而數多,使省工而易成,不詳慮其為患也。夫民之趨利,如水走下。今開其利端,從以重刑,是導其為非而陷之於死,豈為政歟!漢興,鑄輕錢,民巧偽者多。至元狩中,始懲其弊,乃鑄五銖錢,周郭其上下,令不可磨取鋊,而計其費不能相償,私鑄益少,此不惜銅不愛工之效也。王者不患無銅乏工,每令民不能競,則盜鑄絕矣。宋文帝鑄四銖,至景和,錢益輕,雖有周郭,而鎔冶不精,於是盜鑄紛紜而起,不可複禁。此惜銅愛工之驗也。凡鑄錢,與其不衷,寧重無輕。自漢鑄五銖至宋文帝,曆五百餘年,製度世有廢興,而不變五銖者,明其輕重可法、得貨之宜故也。按今錢文率皆五銖,異錢時有耳。自文帝鑄四銖,又不禁民翦鑿,為禍旣博,鍾弊於今,豈不悲哉!晉氏不鑄錢,後經寇戎水火,耗散沈鑠,所失歲多,譬猶磨礱砥礪,不見其損,有時而盡,天下錢何得不竭!錢竭則士、農、工、商皆喪其業,民何以自存!愚以為宜如舊製,大興鎔鑄,錢重五銖,一依漢法。若官鑄者已布於民,便嚴斷翦鑿,輕小破缺無周郭者,悉不得行。官錢細小者,稱合銖兩,銷以為大,利貧良之民,塞奸巧之路。錢貨旣均,遠近若一,百姓樂業,市道無爭,衣食滋殖矣。”太祖然之,使諸州郡大市銅炭。會晏駕,事寢。
是歲,益州行事劉悛上言:“蒙山下有嚴道銅山,舊鑄錢處,可以經略。”上從之,遣使入蜀鑄錢。頃之,以功費多而止。
自太祖治黃籍,至上,謫巧者戍緣淮各十年,百姓怨望。乃下詔:“自宋升明以前,皆聽複注;其有謫役邊疆,各許還本;此後有犯,嚴加翦治。”
長沙威王晃卒。
吏部尚書王晏陳疾自解,上欲以西昌侯鸞代晏領選,手敕問之。晏啟曰:“鸞清幹有餘;然不諳百氏,恐不可居此職。”上乃止。
以百濟王牟大為鎮東大將軍、百濟王。
高車阿伏至羅及窮奇遣使如魏,請為天子討除蠕蠕,魏主賜以繡袴褶及雜彩百匹。
武帝永明九年(辛未,公元四九一年)
春,正月,辛醜,上祀南郊。
丁卯,魏主始聽政於皇信東室。
詔太廟四時之祭:薦宣皇帝,起麵餅、鴨{月隺};孝皇後,筍、鴨卵;高皇帝,肉膾、葅羹;昭皇帝,茗、粣、炙魚:皆所嗜也。上夢太祖謂己:“宋氏諸帝常在太廟從我求食,可別為吾致祠。”乃命豫章王妃庾氏四時祠二帝、二後於清溪故宅。牲牢、服章,皆用家人禮。
臣光曰:昔屈到嗜芰,屈建去之,以為不可以私欲幹國之典,況子為天子,而以庶人之禮祭其父,違禮甚矣!衛成公欲祀相,寧武子猶非之;而況降祀祖考於私室,使庶婦屍之乎!
初,魏主召吐穀渾王伏連籌入朝,伏連籌辭疾不至,輒修洮陽、泥和二城,置戍兵焉。二月,乙亥,魏枹罕鎮將長孫百年請擊二戍,魏主許之。
散騎常侍裴昭明、散騎侍郎謝竣如魏吊,欲以朝服行事。魏主客曰:“吊有常禮,何得以朱衣入凶庭!”昭明等曰:“受命本朝,不敢輒易。”往返數四,昭明等固執不可。魏主命尚書李衝選學識之士與之言,衝奏遣著作郎上穀成淹。昭明等曰:“魏朝不聽使者朝服,出何典禮?”淹曰:“吉凶不相厭。羔裘玄冠不以吊,此童稚所知也。昔季孫如晉,求遭喪之禮以行。今卿自江南遠來吊魏,方問出何典禮;行人得失,何其遠哉!”昭明曰:“二國之禮,應相準望。齊高皇帝之喪,魏遣李彪來吊,初不素服,齊朝亦不以為疑,何至今日獨見要逼!”淹曰:“齊不能行亮陰之禮,踰月卽吉。彪奉使之日,齊之君臣,鳴玉盈庭,貂璫曜目。彪不得主人之命,敢獨以素服廁其間乎?皇帝仁孝,侔於有虞,執親之喪,居廬食粥,豈得以此方彼乎?”昭明曰:“三王不同禮,孰能知其得失!”淹曰:“然而虞舜、高宗皆非邪?”昭明、竣相顧而笑曰:“非孝者無親,何可當也!”乃曰:“使人之來,唯齎袴褶,此旣戌服,不可以吊,唯主人裁其吊服!然違本朝之命,返必獲罪。”淹曰:“使彼有君子,卿將命得宜,且有厚賞。若無君子,卿出而光國,得罪何傷!自當有良史書之。”乃以衣、{巾臽}給昭明等,使服以致命。己醜,引昭明等入見,文武皆哭盡哀。魏主嘉淹之敏,遷侍郎,賜絹百匹。昭明,駰之子也。
始興簡王鑒卒。
三月,甲辰,魏主謁永固陵。夏,四月,癸亥朔,設薦於太和廟。魏主始進蔬食,追感哀哭,終日不飯;侍中馮誕等諫,經宿乃飯。甲子,罷朝夕哭。乙醜,複謁永固陵。
魏自正月不雨至於癸酉,有司請祈百神,帝曰:“成湯遭旱,以至誠致雨,固不在曲禱山川。今普天喪恃,幽顯同哀,何宜四氣未周,遽行祀事!唯當責躬以待天譴。”
甲戌,魏員外散騎常侍李彪等來聘,為之置燕設樂。彪辭樂,且曰:“主上孝思罔極,興墜正失。去三月晦,朝臣始除衰絰,猶以素服從事,是以使臣不敢承奏樂之賜。”朝廷從之。彪凡六奉使,上甚重之。將還,上親送至琅邪城,命羣臣賦詩以寵之。
己卯,魏作明堂,改營太廟。
五月,己亥,魏主更定律令於東明觀,親決疑獄;命李衝議定輕重,潤色辭旨,帝執筆書之。李衝忠勤明斷,加以慎密,為帝所委,情義無間;舊臣貴戚,莫不心服,中外推之。
乙卯,魏長孫百年攻洮陽、泥和二戍,克之,俘三千餘人。
丙辰,魏初造五輅。
六月,甲戌,以尚書左仆射王奐為雍州刺史。
丁未,魏濟陰王鬱以貪殘賜死。
秋,閏七月,乙醜,魏主謁永固陵。
己卯,魏主詔曰:“烈祖有創業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宜為祖宗,百世不遷。平文之功少於昭成,而廟號太祖,道武之功高於平文,而廟號烈祖,於義未允。朕今奉尊烈祖為太祖,以世祖、顯祖為二祧,餘皆以次而遷。”
八月,壬辰,又詔議養老及禋於六宗之禮。先是,魏常以正月吉日於朝廷設幕,中置鬆柏樹,設五帝座而祠之。又有探策之祭。帝皆以為非禮,罷之。戊戌,移道壇於桑幹之陰,改曰崇虛寺。
乙巳,帝引見羣臣,問以“禘祫,王、鄭之義,是非安在?”尚書遊明根等從鄭,中書監高閭等從王。詔:“圜丘、宗廟皆有禘名,從鄭:禘祫幷為一祭,從王:著之於令。”戊午,又詔:“國家饗祀諸神,凡一千二百餘處;今欲減省羣祀,務從簡約。”又詔:“明堂、太廟,配祭、配享,於斯備矣。白登、崞山、雞鳴山廟,唯遣有司行事。馮宣王廟在長安,宜敕雍州以時供祭。”又詔:“先有水火之神四十餘名及城北星神,今圜丘之下旣祭風伯、雨師、司中、司命,明堂祭門、戶、井、灶、中溜,四十神悉可罷之。”甲寅,詔曰:“近論朝日、夕月,皆欲以二分之日於東、西郊行禮。然月有餘閏,行無常準。若一依分日,或值月於東而行禮於西,序情卽理,不可施行。昔秘書監薛謂等以為朝日以朔,夕月以朏。卿等意謂朔朏、二分,何者為是?”尚書遊明根等請用朔朏,從之。
又有宦者譖帝於太後,太後杖帝數十;帝默然受之,不自申理;及太後殂,亦不複追問。
甲申,魏主謁永固陵。辛卯,詔曰:“羣官以萬機事重,屢求聽政。但哀慕纏綿,未堪自力。近侍先掌機衡者,皆謀猷所寄,且可委之;如有疑事,當時與論決。”
交州刺史清河房法乘,專好讀書,常屬疾不治事,由是長史伏登之得擅權,改易將吏,不令法乘知。錄事房季文白之,法乘大怒,係登之於獄十餘日。登之厚賂法乘妹夫崔景叔,得出,因將部曲襲州,執法乘,謂之曰:“使君旣有疾,不宜煩勞。”囚之別室。法乘無事,複就登之求書讀之,登之曰:“使君靜處,猶恐動疾,豈可看書!”遂不與。乃啟法乘心疾動,不任視事。十一月,乙卯,以登之為交州刺史。法乘還,至嶺而卒。
十二月,己卯,立皇子子建為湘東王。
初,太祖以南方錢少,更欲鑄錢。建元末,奉朝請孔顗上言,以為:“食貨相通,理勢自然。李悝雲:"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甚賤甚貴,其傷一也。三吳,國之關奧,比歲時被水潦而糴不貴,是天下錢少,非榖賤,此不可不察也。鑄錢之弊,在輕重屢變。重錢患難用,而難用為累輕;輕錢弊盜鑄,而盜鑄為禍深。民所以盜鑄,嚴法不能禁者,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惜銅愛工者,意謂錢為無用之器,以通交易,務欲令質輕而數多,使省工而易成,不詳慮其為患也。夫民之趨利,如水走下。今開其利端,從以重刑,是導其為非而陷之於死,豈為政歟!漢興,鑄輕錢,民巧偽者多。至元狩中,始懲其弊,乃鑄五銖錢,周郭其上下,令不可磨取鋊,而計其費不能相償,私鑄益少,此不惜銅不愛工之效也。王者不患無銅乏工,每令民不能競,則盜鑄絕矣。宋文帝鑄四銖,至景和,錢益輕,雖有周郭,而鎔冶不精,於是盜鑄紛紜而起,不可複禁。此惜銅愛工之驗也。凡鑄錢,與其不衷,寧重無輕。自漢鑄五銖至宋文帝,曆五百餘年,製度世有廢興,而不變五銖者,明其輕重可法、得貨之宜故也。按今錢文率皆五銖,異錢時有耳。自文帝鑄四銖,又不禁民翦鑿,為禍旣博,鍾弊於今,豈不悲哉!晉氏不鑄錢,後經寇戎水火,耗散沈鑠,所失歲多,譬猶磨礱砥礪,不見其損,有時而盡,天下錢何得不竭!錢竭則士、農、工、商皆喪其業,民何以自存!愚以為宜如舊製,大興鎔鑄,錢重五銖,一依漢法。若官鑄者已布於民,便嚴斷翦鑿,輕小破缺無周郭者,悉不得行。官錢細小者,稱合銖兩,銷以為大,利貧良之民,塞奸巧之路。錢貨旣均,遠近若一,百姓樂業,市道無爭,衣食滋殖矣。”太祖然之,使諸州郡大市銅炭。會晏駕,事寢。
是歲,益州行事劉悛上言:“蒙山下有嚴道銅山,舊鑄錢處,可以經略。”上從之,遣使入蜀鑄錢。頃之,以功費多而止。
自太祖治黃籍,至上,謫巧者戍緣淮各十年,百姓怨望。乃下詔:“自宋升明以前,皆聽複注;其有謫役邊疆,各許還本;此後有犯,嚴加翦治。”
長沙威王晃卒。
吏部尚書王晏陳疾自解,上欲以西昌侯鸞代晏領選,手敕問之。晏啟曰:“鸞清幹有餘;然不諳百氏,恐不可居此職。”上乃止。
以百濟王牟大為鎮東大將軍、百濟王。
高車阿伏至羅及窮奇遣使如魏,請為天子討除蠕蠕,魏主賜以繡袴褶及雜彩百匹。
武帝永明九年(辛未,公元四九一年)
春,正月,辛醜,上祀南郊。
丁卯,魏主始聽政於皇信東室。
詔太廟四時之祭:薦宣皇帝,起麵餅、鴨{月隺};孝皇後,筍、鴨卵;高皇帝,肉膾、葅羹;昭皇帝,茗、粣、炙魚:皆所嗜也。上夢太祖謂己:“宋氏諸帝常在太廟從我求食,可別為吾致祠。”乃命豫章王妃庾氏四時祠二帝、二後於清溪故宅。牲牢、服章,皆用家人禮。
臣光曰:昔屈到嗜芰,屈建去之,以為不可以私欲幹國之典,況子為天子,而以庶人之禮祭其父,違禮甚矣!衛成公欲祀相,寧武子猶非之;而況降祀祖考於私室,使庶婦屍之乎!
初,魏主召吐穀渾王伏連籌入朝,伏連籌辭疾不至,輒修洮陽、泥和二城,置戍兵焉。二月,乙亥,魏枹罕鎮將長孫百年請擊二戍,魏主許之。
散騎常侍裴昭明、散騎侍郎謝竣如魏吊,欲以朝服行事。魏主客曰:“吊有常禮,何得以朱衣入凶庭!”昭明等曰:“受命本朝,不敢輒易。”往返數四,昭明等固執不可。魏主命尚書李衝選學識之士與之言,衝奏遣著作郎上穀成淹。昭明等曰:“魏朝不聽使者朝服,出何典禮?”淹曰:“吉凶不相厭。羔裘玄冠不以吊,此童稚所知也。昔季孫如晉,求遭喪之禮以行。今卿自江南遠來吊魏,方問出何典禮;行人得失,何其遠哉!”昭明曰:“二國之禮,應相準望。齊高皇帝之喪,魏遣李彪來吊,初不素服,齊朝亦不以為疑,何至今日獨見要逼!”淹曰:“齊不能行亮陰之禮,踰月卽吉。彪奉使之日,齊之君臣,鳴玉盈庭,貂璫曜目。彪不得主人之命,敢獨以素服廁其間乎?皇帝仁孝,侔於有虞,執親之喪,居廬食粥,豈得以此方彼乎?”昭明曰:“三王不同禮,孰能知其得失!”淹曰:“然而虞舜、高宗皆非邪?”昭明、竣相顧而笑曰:“非孝者無親,何可當也!”乃曰:“使人之來,唯齎袴褶,此旣戌服,不可以吊,唯主人裁其吊服!然違本朝之命,返必獲罪。”淹曰:“使彼有君子,卿將命得宜,且有厚賞。若無君子,卿出而光國,得罪何傷!自當有良史書之。”乃以衣、{巾臽}給昭明等,使服以致命。己醜,引昭明等入見,文武皆哭盡哀。魏主嘉淹之敏,遷侍郎,賜絹百匹。昭明,駰之子也。
始興簡王鑒卒。
三月,甲辰,魏主謁永固陵。夏,四月,癸亥朔,設薦於太和廟。魏主始進蔬食,追感哀哭,終日不飯;侍中馮誕等諫,經宿乃飯。甲子,罷朝夕哭。乙醜,複謁永固陵。
魏自正月不雨至於癸酉,有司請祈百神,帝曰:“成湯遭旱,以至誠致雨,固不在曲禱山川。今普天喪恃,幽顯同哀,何宜四氣未周,遽行祀事!唯當責躬以待天譴。”
甲戌,魏員外散騎常侍李彪等來聘,為之置燕設樂。彪辭樂,且曰:“主上孝思罔極,興墜正失。去三月晦,朝臣始除衰絰,猶以素服從事,是以使臣不敢承奏樂之賜。”朝廷從之。彪凡六奉使,上甚重之。將還,上親送至琅邪城,命羣臣賦詩以寵之。
己卯,魏作明堂,改營太廟。
五月,己亥,魏主更定律令於東明觀,親決疑獄;命李衝議定輕重,潤色辭旨,帝執筆書之。李衝忠勤明斷,加以慎密,為帝所委,情義無間;舊臣貴戚,莫不心服,中外推之。
乙卯,魏長孫百年攻洮陽、泥和二戍,克之,俘三千餘人。
丙辰,魏初造五輅。
六月,甲戌,以尚書左仆射王奐為雍州刺史。
丁未,魏濟陰王鬱以貪殘賜死。
秋,閏七月,乙醜,魏主謁永固陵。
己卯,魏主詔曰:“烈祖有創業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宜為祖宗,百世不遷。平文之功少於昭成,而廟號太祖,道武之功高於平文,而廟號烈祖,於義未允。朕今奉尊烈祖為太祖,以世祖、顯祖為二祧,餘皆以次而遷。”
八月,壬辰,又詔議養老及禋於六宗之禮。先是,魏常以正月吉日於朝廷設幕,中置鬆柏樹,設五帝座而祠之。又有探策之祭。帝皆以為非禮,罷之。戊戌,移道壇於桑幹之陰,改曰崇虛寺。
乙巳,帝引見羣臣,問以“禘祫,王、鄭之義,是非安在?”尚書遊明根等從鄭,中書監高閭等從王。詔:“圜丘、宗廟皆有禘名,從鄭:禘祫幷為一祭,從王:著之於令。”戊午,又詔:“國家饗祀諸神,凡一千二百餘處;今欲減省羣祀,務從簡約。”又詔:“明堂、太廟,配祭、配享,於斯備矣。白登、崞山、雞鳴山廟,唯遣有司行事。馮宣王廟在長安,宜敕雍州以時供祭。”又詔:“先有水火之神四十餘名及城北星神,今圜丘之下旣祭風伯、雨師、司中、司命,明堂祭門、戶、井、灶、中溜,四十神悉可罷之。”甲寅,詔曰:“近論朝日、夕月,皆欲以二分之日於東、西郊行禮。然月有餘閏,行無常準。若一依分日,或值月於東而行禮於西,序情卽理,不可施行。昔秘書監薛謂等以為朝日以朔,夕月以朏。卿等意謂朔朏、二分,何者為是?”尚書遊明根等請用朔朏,從之。